二是协调,即所谓宽严有度、宽严审势。宽严有度是指保持宽严之间的平衡:宽,不能宽大无边,应罚当其罪;严,不能严厉无比,应罪当其责。宽严审势是指宽严的程度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犯罪情节、情形予以调整。
三是结合,即所谓“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和“严”虽然是有区别的,并且在不同时期、对不同犯罪和不同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采取宽严不同的刑罚:能宽则宽,应严则严。但这并不意味着宽而无严或者严而无宽。实际上,既无绝对的宽又无绝对的严,应当宽严结合。例如在对严重犯罪实行“严打”方针,以从严惩治为主,但并不意味着一概不加区别地适用重刑。某些犯罪分子所犯罪行虽极其严重应当受到刑罚的严厉制裁,但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的,在从重处罚的基础上,还应根据予以减轻、从轻,使犯罪人从中受感受严厉惩处的同时,又体会到法律的体恤与公正,从而认罪服法。应当明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司法,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立,分化和改造犯罪分子的重大举措。
二、“宽严相济”的“宽”的主要着力点
1、对未成年人犯罪以宽缓为主。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除严格执行不公开审判和
刑法关于未成年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等规定外,可尽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少司法程序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另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审查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表现等等法定、酌定影响定罪量刑情节的同时,还应审查其监护人是否具备监护管教条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量,对未成年犯处以适当的刑罚,有条件的适用缓刑、管制,以期达到教育感化的刑事政策目的。但对于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未成年犯,应坚持“严”,不一味从宽,体现出法律“严”的一面。在强制措施方面,也应尽量采取较为宽缓的强制措施,有条件取保候审的尽量取保候审,避免在羁押场所的犯罪交叉感染。在法庭审理过程,也应适用宽松的审判环境,成立专门的未成年犯审判庭,照顾未成年人的心理,避免造成未成年人心理上的终生阴影,不利其改造。
2、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宽缓为主。
一般来说,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往往是出于一时冲动,多为初犯或偶犯,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在审理时,应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的角度出发,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结合“法、理、情”,促成被告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等,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处以较为宽缓的刑事处罚,从而缓解、化解当事人矛盾,做到案结事了,不产生涉诉上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