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证券监管的过度集权
我国股市的市场管理体制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向证券监管部门集权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就是中国证券市场最大的问题[②]。证券市场本来是一个最需要创新、最需要竞争的市场,而在这种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下,证券交易所日渐失去了市场发展的规则主导权,成为整个股市监管体系的一个“一线监管单位”,它的市场组织功能已经基本退化。这就意味着,在我国,证券市场完全由政府来操作和经营。在证券市场发展进入新的阶段以后,证监会在职能定位上出现了不利于乃至阻碍证券市场发展的“三位一体”[③]的局面,即越位、错位和缺位集于一身。
1.首先是中国证监会越位。
所谓越位,是指在市场能有效运作及有效配置资源的地方,以证监会为主的政府机关仍然管住不放,即不该由证监会管的事情证监会管了。越位的主要表现是证监会不甘于证券市场的“裁判员”定位,经常“下场踢球”,充当“运动员”。中国证监会在中国证券市场充当“运动员”的第一个角色是投资银行,并且主要是为国有企业融资服务的投资银行。从早期的“两个服务”和“两个尽心尽力”[④],到2003年末出台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中都体现出对国有企业发行上市在标准设定、上市审批等许多环节大开“绿灯”,证监会在为国有企业融资保驾护航方面一直不遗余力。证监会在证券市场充当“运动员”的第二个角色是证券分析师。证券分析师是重要的市场中介,通过对证券信息的收集、筛选、加工和解读来为投资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但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却经常不适当地对市场行情发表带有明显导向性的评论,把自己混同于一个“证券分析师”,有时言辞的激烈程度是任何证券分析师都不敢使用的。证券监管部门在证券市场充当“运动员”的第三个角色是信用担保者。与国外成熟证券市场立足于信息披露,由投资者和市场来选择和判断的注册制不同,我国的发行监管采取的是核准制,即由证监会而不是市场或投资者对证券发行者进行最终的实质性审核和严格选拔,否决不符合条件的证券发行申请。于是对投资者而言,最终上市的企业多了一份政府担保,因为,它们是经政府严格审核被认定为符合条件的企业。
2.我国证券监管中第二位便是错位。
任何国家的证券监管的“管”都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行政管制,另一层是市场监管。王国刚曾指出证券市场的行政管制与市场监管至少在理念、对象、目的、重心、责任及方式等六个方面有所区别。成熟证券市场监管机构主要的职能是市场监管,在全球管制放松的大背景下,监管机构行政管制的职能已经大幅度萎缩了。而我国的证券市场从成立之初就在国家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安排下被纳入行政化轨迹,证券市场很大程度上带有“有计划的证券市场”的特征。因此,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能是行政管制,而不是市场监管。当证券市场逐步发展壮大、对市场监管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时,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仍然重管制、轻监管,仍然将行政管制的大权死抓不放而忽视了市场监管职责,从而产生了错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