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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风险的转移与弱化:以“两法”修改为例

  
  我国证监会的错位主要体现在“审批过度”,对上市公司和市场中介涉及证券活动的事前和事中的审核和许可等管制非常细致严格。从券商的承销许可、经纪许可、发行“辅导”许可,到证券会计师、证券律师等的从业许可,再到基金管理公司乃至QFII的从业许可等都由证监会掌握,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要从证监会指定的名单里挑,连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报刊也由证监会指定。以证券发行上市管制为例,从额度管理、两级审批制演变到核准制,再到最近的保荐制,虽然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承担了越来越多的权利和责任,但实质问题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企业最终能否公开发行股票和何时公开发行股票仍然是由监管部门而不是由市场说了算,实质还是审批制,还是以行政审批代替市场选择。

  
  3.监管缺位

  
  所谓缺位,是指证券监管机关没有完成应当由其完成的职责,出现了职责“真空”。之所以缺位,其实与证券监管机关越位和错位有关。证监会将主要精力放在不该管的地方,当然就没有足够的精力管那些应当管好的事情。

  
  首先是监管力量欠缺。相对于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相对于需要承受的监管职能,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人员严重不足。同时,在重审批、轻监管的思路之下,总体力量薄弱的证券监管机构人力配置的重点向审批倾斜,导致从事证券监管的人手更加不足。其次是监管制度欠缺。虽然,我国的证券监管机关在2000年以后明显加快了制定证券监管行政法规的速度,但仍然远远不能满足市场规范和投资者的需要,在立法的独立性、专业化、创新性、前瞻性等方面也亟待提高;另外,相关法规中关于违法行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内容比较充分,但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却寥寥无几,存在严重的重公法而轻私法的“一条腿走路”的倾向。

  
  二、证券监管的过度集权对证券监管风险的强化

  
  过度集权的市场结构的关键问题在于,这个市场的创造性很弱,难以开发新的金融品种以及新的投资工具。因为,所有事情的决策权都在国务院、证监会,证监会管理的是全国市场,任何口子一开就是全国性的事情,所以不敢轻易放开。在这种情形下,由证监会和市场开发出来的新金融品种和产品就非常有限了。而一个富有竞争力的市场,吸引投资者的主要是品种的丰富。我们不妨把交易所比作大卖场,经销商比作出售股票这种商品的店家。当我们只有两个不竞争的国营商场时,所卖的东西都是证监会批准的,经销商就没有动力去开发适合投资者的产品,因为经销商只要把能上市的公司提供给证监会,获得批准上市就行了。经销商没有积极性去开发新产品,而证监会也没有职责制造商品,市场怎么会有活力呢?经销商的任务是去发现好企业,帮助企业找到好的投资方式。但由于只有一个市场,而且只卖证监会规定的几种商品,经销商就无活可干。于是自己坐庄,自买自卖,这个市场必然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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