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集权的市场的另一个缺陷是,人为扩大了信息不对称,使得炒作成风。[⑤]本来上市公司就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炒作信息使之变成一个更难控制的问题。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经常不适当地对市场行情发表带有明显导向性的评论,把自己混同于一个“证券分析师”,有时言辞的激烈程度是任何证券分析师都不敢使用的。这使得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性周期特征非常明显,而一旦证券市场成为“政策市”,将产生多方面的消极后果:监管机构对市场的判断不一定正确,不正确的评论会使市场运行偏离正常的轨迹,人为造成市场波动;将助长政策性内幕交易;将引导投资者不再去关注公司业绩等市场基本信息分析,而是关注“内部消息”;助长证券市场的投机风气,也为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创造了更多的机会;将助长券商等市场主体“靠天(政策)吃饭”的懒散心态,不再注重创新和开拓。“政策市”还会将本应由市场主体分担的风险集聚成比较集中的行政风险,而为了控制这种行政风险,监管部门往往只能再度实行更严格的行政控制,但结果会使金融风险又有所积累和增大,陷入“越想管住就越管不住,越管不住就越要管”的恶性循环之中。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本市场”课题组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由于证券监管部门对应由市场力量决定的事情介入过深,对于政府应该管好的事情未能管好,使得各种违规现象十分突出,严重损坏了证券投资者的利益。”
一个制度安排在一定历史阶段是合理的,但到另一个历史阶段就可能不合理了,甚至可能成为发展的障碍,这就是“诺斯悖论”想要说明的道理,即“国家的存在对于经济增长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国家又是人为的经济衰退的根源。”政府主导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至关重要,但当证券市场从幼稚到逐步成长以后,市场机制开始越来越多地发挥作用。而市场经济运行本身有着一种内在的排斥行政机制和行政功能的特性,市场越来越多地依靠市场本身的自我组织、自我调控和自我发育,越来越多地要求政府干预“淡出”。而此时,如果政府仍然固守自己“万能的上帝”的职能,证券市场内在发展要求与政府职能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就会不断积累、膨胀,将阻碍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
更重要的是,监管本身就具有局限性。由于俘虏、寻租、时滞等问题的存在,使风险监管的效力大打折扣。俘虏理论认为政府监管是为了满足产业对监管的需要而产生的,监管机构最终会被产业所控制。因此,政府监管的立法机关或政府监管机构仅代表某一特殊利益集团,而非一般的公众。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被法律授予独立开展证券监管活动的权力,其主要成员由总统任命而向国会负责。除公众舆论监督外,由于财政预算受国会限制,其行动常为国会所左右,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往往通过国会参众两院向SEC施加压力,迫使其选择对利益集团有利的监管制度和政策。由于寻租的存在,证券监管将呈现这样的规律:一项监管政策造成的市场扭曲越是严重,监管租金就越多,也就越难以矫正这种监管政策。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政府的力量十分庞大,为寻租提供了很大的空间。“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在证券监管活动中,由于自主裁决权的存在,使监管者有可能滥用职权,不是按“三公”原则规范行事,而是出于某一利益集团的利益,或凭主观意愿行事。如果这种问题过于严重,将会造成证券市场的扭曲,使证券市场在高风险状态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