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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要引入授权资本制吗?

我国要引入授权资本制吗?



——两大资本制比较视角

葛智


【摘要】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对公司出资制度实行的是较为宽松的法定资本制,即允许投资人在公司设立时认足注册资本之后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缴纳,这种制度虽然与2005年新公司法颁布之前严格的实收资本制相比较为宽松,但其本质上仍然是一种法定资本制。公司法学界和实务界的一些专家学者认为这种制度给公司的设立和运营设置了较大的障碍,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不符合实际需要,应当予以改革,同时他们呼吁我国应当引入英美公司法上的授权资本制。那么,什么是授权资本制?它与法定资本制有何不同?我国是否应当引入授权资本制?本文试图从两大资本制的比较视角来探讨以上这些问题。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笔者将阐述自己的观点,希冀能抛砖引玉,起到一定参考作用。
【关键词】注册资本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衷资本制
【全文】
  
  一、背景

  
  2005年新公司法出台以前,我国公司出资法律制度遵循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或称实收资本制,即要求投资人在公司设立之时一次性认足并实际缴足所有的注册资本,并规定了较高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行业的不同分别为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为1000万元,还以列举的方式严格限制了出资形式。学界和实务界都批评这种制度,认为它严重制约了我国公司经济的发展。过分严格的出资制度给公司的设立和运营设置了巨大的障碍,十分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应当予以改革。

  
  为了满足实践需要,新公司法修改时对这部分内容作了较为大幅的改变,不再遵循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而开始实行较为宽松的法定资本制,即允许投资人在公司设立时认足注册资本之后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缴纳。新公司法还大大降低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标准,有限责任公司为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为500万元,从而使设立公司的门槛大大变低;新公司法还取消了按照不同行业确定最低注册资本的做法,方便了公司的设立;同时扩大了出资形式,不再以列举的方式规定,而是规定货币和其他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以作为出资方式。但修改之后我国的公司出资制度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法定资本制。

  
  新公司法出台后,有关公司出资的法律规定仍然被一些人认为是不符合实际需要的,不少专家学者呼吁我国应当引入英美公司法上的授权资本制。那么,什么是授权资本制?两大资本制之间有什么区别?在我国的实际情况下要不要引入或者如何借鉴授权资本制?本文试图从两大资本制的比较视角来探讨以上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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