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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要引入授权资本制吗?

  
  三、授权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 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但股东只需认购法律规定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或最低限额的资本, 公司即可成立;未认足的部分则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营业需要和市场情况随时发行新股, 分次募集资本。

  
  这里解释一些相关概念:授权股份(authorized shares)指的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有权发行的股份。已发行股份(issued/outstanding shares)指公司已经出售给投资者的股票,即公司根据章程授权实际发售在外的股份。而除了已发行股份以外的授权股份就是“已授权但尚未发行的股份”(shares authorized but not issued)。

  
  与法定资本制相比,授权资本制赋予了公司极大的灵活性,它对公司设立的条件规定得十分宽松, 只要有一定的资本就可以迅速设立公司,这样可以避免资本的浪费, 公司设立不会因为资金不到位而受到影响;公司运行过程中若需要增加资本也不需要召开股东会或修改章程,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可自行决定增发新的股份,减少了交易成本。但其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在法制和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授权资本制容易为恶意设立人所利用, 造成公司的滥设, 削弱对债权人的保护。因为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的实收资本可能很少,且注册资本的相当部分还未被认购,加之资本内容复杂,显然它更可能被欺诈行为所利用,不利于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但由于英美的判例法制度和对个人自由的推崇,使得授权资本制在英美国家大行其道。方便、灵活、注重效率是授权资本制的巨大优势。采用授权资本制的典型国家比如美国和英国。

  
  四、区别与借鉴

  
  那么这两种资本制在规则设计上具体有哪些区别呢?由于各国社会背景、法律传统和现实需要都不相同,各国公司法对出资的法律规则设计也都是很不相同的,即使同样是采取法定资本制或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其法律规则也是有很多区别的,要比较两者的具体区别需要有具体的法律作为参照标准。因此本文以下通过对两个典型国家的法律——中国的新公司法和美国标准公司法(MBCA)的比较来分析两大资本制之间到底有些什么区别,及其根源和影响是什么;再针对中国的实际情况,分析我们现在是不是应该引入或借鉴授权资本制,在法律层面上应当如何做出相应的改变。

  
  下面这个表格简要地概括两部法律关于公司出资规则的5大区别:

  

  
  
  
  
  
  
  
  
  
  
  
  

  

  
中国公司法

  
MBCA

  
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有要求

  
没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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