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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议劳动教养制度

邹议劳动教养制度


陈威


【摘要】劳动教养制度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违法犯罪的度,自1957年正式创立至今,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和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劳动教养制度何去何从便成为当前一个刻不容缓的需要解决的热点问题。
【关键词】劳动教养;劳动教养制度;教育改造;行政处罚
【全文】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沿革

  
  劳动教养制度创办于1955年8月。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1956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根据党中央这两个指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建立了劳动教养机构,办起了劳动教养。由此,劳动教养作为我国的一项制度便在我国诞生了。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78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8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该决定。这标志着劳动教养制度的正式创立,也标志着劳动教养初步纳入了法制轨道。在“反右”和左倾思潮的影响下,从1958年开始,全国收容劳动教养人员的数量急剧增长,1960年达到了劳动教养历史上的最高峰,达到499523人。〔1〕 1961年4月,公安部在《关于公安工作十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首次规定了劳动教养的期限。

  
  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教养工作遭到了严重破坏。1966年,全国劳教场所年末在所人数仍有近4万人,至1970年,全国年末劳教人员总数仅有4798人,降到劳动教养历史上的最低点。〔2〕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劳动教养工作进行了恢复和改革发展。1979年12月5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以此为标志,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得到了全面恢复和进一步发展。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关于严禁卖淫缥娟的决定》,其中决定对吸毒成瘾者中经强制戒毒后又复吸的和卖淫缥娟者中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所有这些立法都再度促进了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迄今为止,全国各地劳动教养场所已经累计收容教养了近500万违法人员,为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宁做出了很大贡献。〔3〕

  
  二 、劳动教养概述

  
  (一)劳动教养的概念

  
  劳动教养制度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创设的一种法律制度。关于什么是劳动教养,学界尚无统一定义,有观点认为:劳动教养是国家劳动教养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对严重违法轻微犯罪而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后安排特定场所进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最严厉的治安行政处罚。〔4〕另外还有学者认为劳动教养是强制性教育改造的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与保安处分于一体的处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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