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劳动教养保安处分化。持此论者主张,对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经改造后归纳入
刑法中的保安处分类型,并改名为劳作教养处遇或者教养处分。改造后的教养处遇主要适用于犯罪轻微者、劳改犯逃跑后又重新犯罪者以及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而被判刑劳改的人。劳作教养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决,公安机关执行。〔17〕
3、劳动教养废除论。持此论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存在诸多弊端,是法治不健全时代的产物,易授人以破坏法制、侵犯人权之柄。因此,从法治国家的目标出发,应彻底取消劳动教养。〔18〕
4、该观点也赞成废除劳动教养,但并非纯粹意义上的废除,而是将劳动教养刑罚化和司法化。〔19〕劳动教养的出路在于将劳教纳入确立我国的保安处分制度,改变我国现行保安措施行政化的现状,实现保安处分制度的全面
刑法化。依据这一方案,将我国现有的剥夺自由的保安措施如收容教养、强制戒除、强制医疗和劳动教养;限制人身自由的保安措施为收容教育;非人身强制的保安措施如没收财物、吊销驾驶执照和禁止从业等全都改变为司法性保安处分,建立我国刑事保安处分体系,将其作为与刑罚并列的犯罪或者触犯
刑法的不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之一,纳入刑法典。
无论是赞成保留论,还是赞成废除论抑或赞成保安处分化,其三者实质上并无根本区别。持保留论注重的是劳动教养的制度功能;持废除论注重的是法律的人权保障机能;而赞成保安处分化的观点无非是借鉴国外理论欲转变劳动教养的性质而做的一种折衷的做法。而将劳动教养刑罚化和司法化,这一方案,在相当程度上符合经济全球化、政治趋同化背景下将出现法律全球化的趋势,但现在来看,保留劳动教养制度明显过于保守,况且仍觉过于理想化而在相当长时期内难以兑现。〔20〕在毋庸置疑,这四者都赞成对劳动教养进行改革,只是各方的侧重点不同而已。从当前的立法形式来看,保留劳动教养制度已是相对保守的做法,改革劳动教养制度才是大势所趋。完全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也是过于激进,而将劳动教养纳入刑罚体系的观点过于理想。在此,笔者在形式上比较赞成废除论,但同时并不赞成切割劳动教养的实体功能价值。具体做法是将劳动教养制度的精华和经验纳入《治安处罚法》的体系之中。这样既解决了劳动教养的性质问题,也体现了劳动价值的制度功能,并且也满足了废除论中关于劳动教养的合理批判。具体构想如下:
(一)关于劳动教养的性质问题。
将劳动教养的作为一种治安处罚方法纳入《治安处罚法》的体系之中,这就明确了劳动教养仅仅是一种治安处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改造的最严厉的治安行政处罚。〔21〕将劳动教养定位为治安处罚方法,这样既解决了劳动教养的性质问题,也消除了与上位法的冲突问题,更为适用劳动教养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