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实行劳动教养的原则问题。
劳动教养在我国哦有很深的历史渊源,所以适用劳动教养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因此建议适用劳动教养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依法处罚。第二,合理处罚。要求处罚的严厉程度应与行为人的违法构成相适应。第三,严格适用。要求在其他处罚方法完全不能适用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适用劳动教养。
(三)关于劳动教养主管机关问题。
劳动教养主管机关长期以来都是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而实践中一直是由公安机关在执行那个,因此建议劳动教养的主管机关为各级公安机关,并且考虑到劳动教养的严厉性和适用的谨慎性,可以建议在公安机关内部成立专门的劳动教养管理办公室,对于劳动教养的适用须报检察机关批准备案。这样既符合《治安处罚法》的执行主体要求,也建立了劳动教养的法律监督体系。
(四)关于劳动教养的适用程序问题。
根据《
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劳动教养名义上是有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而实践中一般都是公安机关在行使。因此建议取消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公安机关负责办案及执行工作,但是须由检察机关批准。这样在程序上就形成了权力制约,在适用劳动教养的程序上更具备了科学性和合理性。
(五)关于劳动教养的范围和对象问题。
由于现行劳动教养的范围过于宽泛,适用对象层次纷繁,这种局面既不利于劳动教养的实际执行,也不利于人权的基本保障。因此,建议在《治安处罚法》的体系中列入以下规定,以此限定适用劳动教养的范围和对象。1、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2、轻微犯罪不需要判处刑罚,但有可能继续危害社会的。由于劳动教养制度自身属性,因此, “年满16周岁以上,60岁以下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有上述之一的情形可以考虑予以适用劳动教养。
(六)关于劳动教养的期限问题的执行制度问题。
现行的劳动教养的期限过长,既体现不出劳动教养的行政处罚性质,又与现行的自由刑衔接不上,同时还造成执行难。因此建议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5日以上,一年以下”,这样就减轻了劳动教养的严厉程度,体现了劳动教养的行政处罚性质,更重要的是与行政拘留有了一个十分紧密的衔接。
(七)关于对劳动教养实行监督的问题。
由于劳动教养是罪严厉的治安行政处罚,因此在审批层面上,由公安机关提出准予适用劳动教养的申请,报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批。这样就解决了内部劳动教养的内部监督机制。此外,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还对公安机关的劳动教养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负责全面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