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关于被适用劳动教养的救济问题。
刑事审判的结果都需要救济,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被适用劳动教养更需要设置相应的救济程序。对于被适用劳动教养不服的或者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根据行政法的相关规定,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在制度设置上不必重新去构建相应的救济程序,即直接适用《行政法复议法》和《
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教养从行政权到司法权的转变,这是劳动教养制度正当化的必由之路。〔22〕因此,如何实现这个转变便成了劳动教养制度正当化、合法化的关键。将劳动教养的合理成分纳入《治安处罚法》的体系之中的方法,正是在总结当前法律和社会形势下对该制度的存亡所作的一个合理而务实的构想。而将现存劳动教养制度中违背人权和法治要求的相关规定应彻底的抛弃。在这样一个总体的构想之下,对现存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进行一个正反的解剖便有了实现的前提。
近代自由刑区别于古代和中世纪自由刑的最根本点是它以改善犯罪人为目的。在现代刑罚经济理论支配下,要求适用最少的惩罚手段来实现最佳的惩治效果。在能够不使用自由刑的情况下,尽量在自由状态或非刑罚状态下解决问题。〔23〕因此,将劳动教养制度的合理成分吸收进《治安处罚法》,正是站在人权保障的立场上,充分考虑劳动教养制度的的利弊而对其作出的一个总体设想。
【作者简介】
陈威,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