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说,司法拘留那天,在中午发现厂主到下午执行人员赶到前,她手里一直拿着一根铁管埋伏在附近。她说,如果执行员赶到之前厂主要离开,她就冲出去与厂主搏斗,一是拖延时间,等执行员,二是这口气不出,难解心头之恨。因为她儿子是在仓库搬东西时头部被吊扇击伤,是厂主拒付医疗费,她儿子被耽误治疗才导致精神病。为了儿子,她死都不怕。
所幸的是,搏斗没有发生,补偿款也拿到了。
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贫弱者不论是在沉默中死去还是在沉默中爆发,尝到的都是苦果。这个时候,第三种方法也许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这个苦果——那就是法律援助。我们能为贫弱群体做些什么?是法律援助。贫弱者就是法律援助的对象。法律援助制度将律师与贫弱者这两种不同的社会阶层连接在一起,律师为贫弱者维权,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共同的目标。
法律援助不是新鲜事物,外国早已有之。中国大约在十多年前就开始有了,但那时还没有形成一个法律制度。1999年9月1日,《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开始实施,200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
法律援助条例》开始实施。但是,《
法律援助条例》要落到实处,是由每一个具体的人去实施的,比如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社会律师更是不可或缺。
作为社会律师,当那些满身汗味的民工来求助的时候,当那些衣衫褴褛的老人向我们诉说艰难与不幸的时候,当那些死伤者的家属带着孤苦无助的眼神来找我们的时候,当那些被丈夫抛弃的妇女带着孩子在我们的办公室哭泣的时候,我们不但要用满腔的热情接待他们,用十足的耐性倾听他们的重复唠叨,用平易近人的话语安抚他们心头的伤痛,还要冷静理性地为他们分析案情,用实实在在的往来奔走为他们调查取证,用丰富熟练的技能为他们维护合法权益,用昂扬的精神面貌为他们树立信心。因为在这个时候,法律援助人代表的是一种制度,是他们看得见摸得着的法律援助制度的化身,在他们的心中,只有法律援助人才能代表他们,帮助他们,力争他们苦苦企盼的社会公正。尽管他们苦苦企盼的不一定能实现,但法律援助至少可以让他们确信一个事实——还有懂或稍懂法律的人在倾听他们的诉求,为他们奔走呼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