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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国有资产监管的三种模式及其启示

  
  第一,区分经营性国有资产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建立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是实现国有资产有效监管的基础和制度保障。由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具有高度社会公益性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这种资产运营的公益性目标和政府的目标一致,可以采用行政架构的方式管理国有资产的运作,类似于集权模式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但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运作方式和政府权力的运作逻辑是有很大的不同,不能用政府行政权力运作方式来设计国有资产的监管体制,宜采用国有资产专职部门管理为主的模式,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国有资产的宏观管理,保证国家宏观经济目标实现。

  
  第二,把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和政府公共行政职能分开。西方各国大多采用综合管理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即有一个对国有资产进行综合管理的部门统一对实施国有资产监管,而其他专业部门在权限范围内辅助或者主管国有资产的运行。有的设立了专门的机构管理国有资产,或制定某一行政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职能,或实行控股公司制度等。其优点是使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独立于政府的行政序列,直接对立法机关负责,以避免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所有者职能的混淆、减少行政干预。

  
  第三,设立中介性的国有资产控股公司负责国有资产的具体运营。从法国、新加坡等国国有资产监管的经验来看,设立中介性的国有控股公司来实现政资分开、政企分开。控股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受政府委托,经营授权委托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它可以有效地防止政府对国有资产的行政性干预,也能够使产权关系进一步明晰,有利于企业的公司治理的完善、提高效率。

  
  第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企业内部的有效监督。大多数国家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采用了股份制的形式,国家依法向公司派出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派出人员依法行使对企业的各项管理职责,忠实履行对股东的义务。德国、法国等国的国有资产监管,基本上是通过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实现的。

  
  第五,国有资产监管法治化。西方国家在国有资产监管上都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国有资产监管的法治化,实现了市场机制下国有资产既能正常的进入市场运转机制里,也规范了政府对国有资产的干预。在市场经济中,建立以市场机制为导向的法治化监管制度是通往完善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必经途径。

  
【作者简介】
蓝寿荣,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博士、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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