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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挪用公款罪需要修正

  
  看来律师写的一些案例文章的确有很大的影响力,全国有十五万人的律师队伍,按一位律师一年三十个案子计算,一个案件一篇三千余字的代理词或辩护词,那么一位律师一年就有近十万文字的著作,当然不可能十五万律师都把文章传到网络来,犹如浩瀚的文山墨海了。

  
  专家学者的文章偏重于学理,和生活中的具体案例没有直接挂钩的玄机,律师就不同了,对自己代理的或者辩护的案件发表感言,梳理思路、总结经验,鲜活的人物,真真切切的故事。个案不是孤立的,都有一定的代表性,发生在人民生活中,而且现在网络收索便利发达,比如点击一下“挪用公款犯罪”,网页信息上千条,包括大量的律师文章,群众虽不懂法律,却知道如何去搜索自己急切需要的“法律武器”。

  
  律师一个错误的言论,一个不负责任的判断,一个是是而非的观点,在个案中也许没有什么关系,如果被错误传播,被别人视为救命的“稻草”就不一样了,甚至会产生社会破坏力。

  
  在百姓眼中律师是高贵的法律之师,视律师的言论,尤其是书卷语录奉若真理箴言,岂敢挑战您的权威。律师的文章尤其是刑事辩护体裁的文章,有准司法判例法的效仿功能,在现实生活中有着广泛的需求。一旦有牢狱之灾,家里人有种有病乱投医的心理,上网查找相同罪名的案例,这时候律师的言论有可能会成为当事人的“药方和照明灯”了。

  
  律师的辩护词本来就是对立统一的产物,一般来说文章观点存有争议司空见惯。律师执业有自己的特性,在辩护中,自己的观点和思路不可能与控诉方、法官一致。有的律师可能按程序无罪辩护,就得找公诉证据的漏洞。记得有个故意杀人案件,公诉方可能认为一对一的杀人案在事实清楚、本人承认的情况下,在程序方面有所松懈,没有提交杀人的主要物证“西瓜刀”,而起诉书恰恰有一段描绘刀具的内容“此刀为单韧,长一尺多长”,此物证刀具照片是侦查人员手握刀把的正面照。律师在质证这一张照片时提出:成年人的手握住刀把其拳头的宽度不足十公分,比量刀柄长度,显然没有两个拳头宽,说明整个刀的长度不足三十公分,所以,起诉书描述刀长一尺多和事实不符。这样的特殊案件所提出的辩护意见,起到动摇认定犯罪的主要证据的作用,尚需补交刀具另行质证,其实辩护人不会不知道这是起诉工作的粗心马虎,根本否定不了杀人事实。

  
  这个案例告诫律师在执业之外无论写案例分析还是法律论文,要严格杜绝沉湎于执业状态之中而不能自拔,不能用辩护语言写文章,必然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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