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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挪用公款罪需要修正

  
  这一点应该借鉴香港电视剧开篇提示语: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还有的作者在文后注释:个人观点仅供供参考。

  
  “天何言哉”, 律师不能像天一样,靠说吃饭,慎言不等于闭嘴。“慎言其余”就是自己觉得有把握的地方,说话时也要小心。法学泰斗江平教授一篇《抢来的财产也受法律保护》引发不少非议,有的还要和江老拼命,何况小律师哉?

  
  相信每一位留心刑法实践的人可能看到过《挪用“小金库”资金可能不成立挪用公款罪》这一篇文章,这样的题目会让大脑发生点化学反应的,我第一次看竟然读了二十几遍,反复揣摩作者的文章主旨要义,我理解作者对挪用小金库犯罪类型有过研究,也非常尊重他为此付出的艰辛劳动。但有些观点需要斟酌一二。原文作者认为“而小金库里的资金,在有些单位中和某些情况下,行为人会认为自己单位‘小金库’里的资金本来就是为了‘大家’使用起来方便而设立的,从而会在主观意识中认为,‘小金库’里的资金不属于公款……就应当认为其主观上确实没有挪用公款的犯罪故意。”这样的观点作为一家之言用在法庭辩护词中无可厚非。无巧不成书,作为专家观点,在广大的中国,抱有梦想成真想法的不会只有小季的妻子一人吧,还有多少有过类似经历人呢。

  
  小季的案子是国有公司“小金库”职务犯罪类型,但凡“小金库”职务犯罪案件有一定的共性:小季将没有财务帐也没有现金出纳帐的2005年、2006年、2007年公司结余的职工工资款,多次自己挪作他用,客观上不排除公司存在财务管理制度的漏洞因素,同缺少监管不无关系,完全依靠财务人员自觉执行财务制度,把握犯罪尺度的确很难;小金库案件钱的使用存在一个“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侦察机构不知”的规律,所以一般认定自首比较普遍。

  
  再分析小季犯罪的主观动机,他开始购买风险相对较小的证券基金,挪用210万元盈利只有1500元,利息率还不到0.075%,因不足活期利息而将盈利全部存进以自己名字开户的所谓的小金库现金账户,主观恶性不重。从小季的案情分析挪用公款金额巨大,适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决结果显然过重。

  
  刑法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款没有考虑更没有区分不同挪用行为的主观恶意轻重,所以,对这种不具风险的挪用或理论上风险极低的挪用,案发时帐平且非法所得不足大的情形,刑法条款没有体现,在将来刑法修正时把起点刑降低一个幅度比较合理,同时建议与之配伍的相关法律如《会计法》修订中应制定发生“小金库”职务犯罪单位罚没涉案“小金库”资金,追究单位财务主管人员的渎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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