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体系下“公司僵局”的解决及展望
陈微明;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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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20多年来,越来越多的机构和个人投入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当中。而公司法律制度作为现代商品经济的基石,通过公司这一有效的企业组织形式,吸引了大量社会资本集中投入经营,在推动国民经济的繁荣,为社会带来更多财富的同时,又为公司股东带来良好的收益。这其中,大多数公司良好运转,在商海中如鱼得水。但也不乏一些公司内部出些不和谐的局面,我们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一、“公司僵局”的概念及成因
1995年,K公司购买A公司部分股份,与L公司一起成为A公司股东。2003年7月,K公司与L公司重新修订并签署了《公司章程》。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L公司委派三名,K公司委派两名,董事长由L公司委派。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请并任命。
2005年7月,A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任期己到,为选举新的董事长及总经理,K公司的两名董事建议召开董事会。由于两股东在A公司的经营及管理层任命上的分歧,L公司委派的董事拒不出席董事会。此后,A公司长期无法定代表人、无总经理,公司日常运作困难。
K公司针对上述情况,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与L公司的合作关系,并对A公司进行注销清算。法院一审判决:终止K公司与L公司签定的合作经营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僵局”纠纷。所谓“公司僵局”,是指由于股东之间或者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态,导致了公司决策机制、运行机制不能正常运行,股东会或董事会因为冲突而不能召开,任何一方的提议因为对方的反对而不能获得通过,公司的一切事务都处于瘫痪之中,给公司和股东均带来巨大损失的局面。
现代公司法律制度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兼资合的特性,这种制度在最大化的发挥资本密集优势的同时,要求股东具有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基于这些前提,
公司法的制度设计中安排了公司决策民主制度,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要获得股东会过半数表决权通过,而一般的经营决策事项则需获得董事会同意方可实施。但当公司股东或董事发生冲突时,上述公司制度恰恰导致了公司经营决策的僵局。同时,由于传统
公司法遵循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及抽回出资加以限制,一旦股东无法解决矛盾,公司僵局就有可能一直存在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