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司法》体系下“公司僵局”的解决及展望

  
  三、“公司僵局”破解的展望

  
  最高院在《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二中,也明确了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公司或者股东可以收购争议方的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这实际上是在现存法律程序已有的调解机制下,通过股东或者公司协商收购股份或者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形势来吸收争议股东的股份,化解僵局,尽可能保存公司作为经营主体的存续。而对这一机制的进一步突破,是否可以考虑在实际控制公司的一方股东对于公司陷入僵局存在过错,或者怠于行使职权导致公司无法完成公司法要求的法定义务如按时年检、依法纳税及召开股东会议等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据申请,裁定或者判决实际控制公司或者存在过错的一方股东收购其他股东的股权,以让股东的控制权与公司治理义务对应,同时保留公司作为市场经营体的存续。

  
  实际上,无论是解散公司、协商吸收争议股东的股份或者强制转让股权,均是对公司僵局的事后司法调整,如果《公司法》及相应的司法体系能够在公司僵局的预防上做出事前指引,将有助于警诫各方合法有效的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力。如很多国家的商法中均有对股东、董事表决权的限制,在公司相关事项与股东利益存在冲突时,存在利益冲突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公司法中可以设定更多的股权类型,对于在资金上占绝对多数的大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框架下可以根据约定向人合方向倾斜,在不影响股东收益权和知情权的前提下,减少绝对优势股东的投票权;同时,公司法也可以规定,一旦公司发生僵局,导致公司最基本的经营无法运转,公司所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如按时年检、依法纳税及召开股东会议等无法进行,股东各方在章程中认可的特定职位人选如董事长、监事有权在股东会预先授权的范围内临时接管公司,直至公司恢复正常运营。上述各条,可以通过《公司法》指引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也应是公司法框架下可以设想的通过源头制度优化解决公司僵局的方向,其无疑比径行解散的末端治理方式更具效率,也更符合大多数股东的利益和市场秩序稳定的需要。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