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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引发的“反向歧视”的一些思考

性骚扰引发的“反向歧视”的一些思考


曹丹


【摘要】《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男子对女子的性骚扰,而没有有关法律规定女子对男子的性骚扰及女子在性骚扰方面的义务,笔者认为这是对男子一种“反向歧视”,基于性骚扰的“反向歧视”,笔者给予了一些思考。
【关键词】性骚扰;反向歧视;合宪
【全文】
  
  为了更好地讨论“反向歧视”,笔者首先列一个法国“反向歧视”的案例:

  
  一、法国“女性限额选举”

  
  1982年法国的“女性限额选举”中,社会党的议会修正案在《选举法典》中加入地方选举条款,要求政党的候选人名单至多只能包括三分之四的同性人选,以保证妇女获得一定比例的候选机会。这项法律因其他原因被提交,但宪政院宣布它侵犯了宪法平等原则:“比较(宪法第三章和人权宣言第六章)可知,公民地位本身产生了选举权,且只有未因年龄、低能、国籍或其他用来保护选民自由或被选人独立性的任何理由二被排除,所有人都具备同等被选资格。这些选法价值原则反对任何选民或有资格的候选人加以归类。这项原则适用于所有政治选举,尤其是地方议员的选举。由此可见,在制订提交选民的名单过程中,基于性别而区分候选人之规则,抵触了以上提及的宪法原则。因此,……法律第4章所规定的《选举法典》第260章必须被宣布违宪”[1]

  
  在讨论反向歧视之前有必要解释其含义,所谓反向歧视就是指多数代表不是歧视社会少数或弱势群体,而是“歧视”多数本身。[2]由法国的“女性限额选举”,我们可以得知良好的意愿不能使“反向歧视”自动合宪。因为优惠特殊人群,就意味着损害了多数人,这很可能与宪法的平等原则相冲突。

  
  二、妇女地位的历史变迁

  
  由于历史的原因,妇女无权是世界性的,人类自母系氏族开始,妇女经历了“具有世界意义的失败”。[3]中国妇女在漫长的封建社会深受三纲五常的压迫,遵循着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道德训诫,教育上尊崇女子无才便是德。妇女在中国封建文化传统的礼教与道德的压迫下成为承载道德规范的被动工具而不是道德选择的自由主体,妇女的人格尊严、独立、自由自此全部丧失,妇女只是男性的他者或者说得更严重些是男性的玩物。直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初胡适、罗隆基等人发起了人权运动,中国的有识之士提出了“男女平等”的口号,时至今日中国的妇女地位在世界范围上相比较其他国家而言——或许是值得自豪的一件事——非常高的,例如很多家庭出现了妇女掌管家里的“财权”,甚至在有些地方存在着以“反向歧视”的方式来歧视男性,比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有些条文有歧视男性之嫌。当然不可否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这不法律确实在整体上有利于保护妇女的权利,不过,在此我只探讨这部法律有关性骚扰的“反向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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