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的种类、缴纳比例及待遇标准

北京市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的种类、缴纳比例及待遇标准



北京市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

麻增伟


【摘要】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各种社会保险的待遇,但由于种种原因,劳动者对自己应享受的保险待遇、自己与用人单位的缴纳比例并不是十分清楚,影响了劳动者相关保险权益的享受,本文以北京市劳动者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为例,对社会保险的缴纳和享受问题进行了简单分析。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3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的规定,我国劳动者目前享有的社会保险种类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种。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这五种社会保险承担的缴纳比例是不同的,是由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故本文讨论的缴纳比例是以北京市的标准为例的:

  
  (一)北京市养老保险

  
  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1)参保范围:北京市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2)参保基数: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但城镇职工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应按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城镇职工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应以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纳,超过部分作为缴费基数。

  
  举例说明:以北京市2008年缴费基数为例,某甲2007年的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2007年的城镇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3322元,3322×60%=1993元,由于某甲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北京市月平均工资的60%,某甲应缴纳的工资基数为1993元。

  
  (3)缴费主体及比例:用人单位按照缴费基数20%的比例缴纳,缴纳数额存入社保基础养老金帐户;劳动者按照缴费基数的8%缴纳,缴纳数额存入个人帐户,但存入个人帐户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