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特殊城镇人员的参保: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5)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及未满年限的后果: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累计缴纳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放基础养老金,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6)养老保险金的数额:劳动者的退休金数额=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养老金=个人养老金帐户数额÷计发月数
2、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缴纳
北京市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按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纳基数,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目前无法进行跨地区转移。
(二)北京市医疗保险
1、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1)参保范围:北京市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
(2)参保基数: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但城镇职工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应按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城镇职工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应以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纳,超过部分作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举例说明:以北京市2008年缴费基数为例,某甲2007年的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2007年的城镇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3322元,3322×60%=1993元,由于某甲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北京市月平均工资的60%,某甲应缴纳的工资基数为1993元。
(3)缴费主体及比例:劳动者按照缴费基数的2%缴纳,缴纳数额存入个人医疗保险帐户;用人单位按照缴费基数9%的比例缴纳,缴纳数额部分存入社保医疗统筹基金帐户,部分存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帐户:(一)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二)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三)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四)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五)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