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缴费主体及比例: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并根据劳动者的月工资数额乘以缴费费率确定缴费数额。工伤保险的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不承担工伤保险费用。
(3)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工伤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条例办法》规定的待遇执行。
2、北京市农民工的工伤保险
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应以外地农民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外地农民工务工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务工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新招用的外地农民工以本人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
外地农民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四)北京市失业保险
1、北京市城镇职工失业保险
(1)参保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参保基数:劳动者按照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企业以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外资企业以中方职工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3)参保帐户:企业和劳动者缴纳的数额全部存入失业保险基金帐户。
(4)缴费主体及比例:劳动者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用人单位按照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外资按中方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
(5)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用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者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且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劳动者自失业登记之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6)失业保险待遇:a、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数额,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一)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b、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含因打架斗殴或交通事故等行为致伤、致残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可以补助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至80%的医疗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