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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民主与司法

  
  当然,我们知道现代政治都应是民主政治,回应性伦理是现代政府的基本伦理。但需注意的是,政府需要相对中立化与技术化,不能轻易许诺或有意刺激民众通过社会运动解决相关问题的联想与行动。面对复杂风险社会,我们需要基本的法律理性,需要看到“民意”的个案性频发暴露出的立法与司法问题,并着重在常态民主与法治的制度机制上进行改善,而不是经常性地在社会运动中直接提供政治正义。法律的理性在于将原本具有整体性和复杂性的社会政治问题转化为个别性与简明性的法律问题,通过由民主程序保障的法律来预设类型化个案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法官的专门技艺提供仅限于个案(因而非政治化)的正义。这就大大降低了“民意”的出场率与社会运动的风险概率。当然,世界上不存在完美的民主法治国,即使美国也会出现“辛普森案”那样的“民意”与“法治(法律)”的激烈对峙。一定强度的对峙本身并不可怕,它是政治社会生活张力的自然体现,可怕的是一个国家没有能力确定规则,将对峙进行制度化与常态化的疏导,而是一切回归政治,将对峙风险扩大化。

  
  总之,个案性“民意”是“民主”的余音,我们需要强化民主以在法律中容纳更多的正当民意;“司法”是“法治”的体现,是对法律民主性的直接保障。面对中国当下“民意”频发的社会冲突征兆,我们需要保持基本的法律理性,觉察到现有民主与法治的不足,并立足于制度化的改善与制度能力的增强。通过民主沟通民意和司法,既可以避免民意被误导和异化为社会冲突的根源,也可以抑制政治精英和法律人的骄傲与专横,防止司法的封闭与僵化挫伤民意的正义潜质和民主的发展需求。为此,下列规范性的方向需要坚持:(1)民主立法:强化选举民主与议会协商民主,提高中国代议民主的质量;(2)公开立法:将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化和程序化,并建立对公众意见的回馈机制,收集更多的“代议民主”余音;(3)复合式正当行政:面对中国“行政主导”的传统与现实以及世界范围内行政民主化的趋势,拓展“依法行政”的内涵与机制,以形式合法、理性与民主性的复合正当结构架构中国行政框架,将相当部分的社会纠纷内在地解决于行政过程之中;(4)精细司法:面对中国立法质量不高的实况,着力提高法官专业素质,倡导法官发展精细的法律解释技术,重视法律原则与规则的结合,以合理回应个案正义。

【作者简介】
田飞龙,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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