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表1所示的例子中,如果超市在购物合同中约定不承担寄包损、失之责,又不尽任何注意,那么,如前所述,除商品价格外,顾客至少还需负担的成本为28——即顾客选择低程度的注意。[53] 假定甲顾客的保留价格为R甲,此时,超市为将商品售于该顾客,定价至多为R甲-28(不妨设此价格为P= R甲-28),超市获得的利润π=R甲-28-MC(若超市愿意将商品售于甲,π≥0,即R甲-28≥MC)。如果超市将注意程度调整为低程度,则顾客所需承担的其他成本最小可以达到18,于是,为获得同一顾客,定价最高可以提升至P’=R甲-18,但此时超市需承担的注意成本变为5,也就是说,若以此价格出售商品给甲,则超市的利润π’=R甲-18-5-MC= R甲-23-MC,提高了5。不过,如果超市将新的价格定得略低于R甲-18,但不低于R甲-23(不妨称此新价格为P’’,即P’>P’’≥ R甲-23>P),便能进一步提高利润。在此种定价下,保留价格R乙略低于R甲的乙顾客(R乙R乙-18≥ R甲-23> R甲-28)。此时,超市的利润π’’=(R乙-18-MC-X低)×2=2 R乙-2MC-46,大于π’,更大于π。[54] 相比原先不尽注意的情况,超市尽到低程度的注意之后,其可以从每位顾客处多获得10的收益,[55] 为此,其为每位顾客多支出的成本是5。然而,在顾客已经尽到最优程度之注意的情况下,[56] 若超市由不尽注意变为尽低程度注意,社会收益的增长也是10,而为此社会成本同样增加5。[57] 可见,由超市调整注意程度带来的社会收益与社会成本都将被超市内部化,因此,当垄断性超市选择最符合其自身利益的注意程度时,恰好也能符合社会福利最大化所要求的最优注意程度。[58]
但是,尽管垄断性超市可能尽到符合最优标准的注意,而其垄断的性质,仍将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无法实现。以下表2的示例中,垄断性超市有三位保留价格(R)不同的潜在顾客(R甲=200;R乙=100;R丙=150),他们购物时都将留存价值为100的物品;当事人的注意成本及预期损失都与表1相同(表2中,超市不承担预期损失,顾客选择最优注意,即顾客的注意成本始终为3);为方便起见,假定MC为0。
表2:垄断性超市的销量选择
注1):销量为1时,超市仅向甲售货;销量为2时,超市仅向甲、丙售货;销量为3时,超市向甲、乙、丙售货。
注2):超市利润=(定价-注意成本)×销量
注3):社会福利为超市利润与各顾客的实际收益(保留价格-定价-注意成本-预期损失)之总和。
由表2可知,谋求利润最大化的垄断超市将选择低程度的注意和销量2;而社会福利最大化要求超市尽到低程度注意,并将销量提高为3。超市虽然尽到了最优程度的注意,但其销量将低于效率的要求,造成社会福利损失。[59] 也就是说,垄断市场中,社会福利损失源自供给数量的不足,而非注意程度不符最优标准。因此,要谋求有效率的社会福利最大化状态,关键在于打破垄断,而非由法律介入调整当事人的程度注意。
命题3:在垄断市场中,若双方都具有完备的信息,而且垄断利润存在最大值,则无需法律介入,当事人即可自行尽到最优程度的注意。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还可以发现:垄断性超市调整注意程度的行为在扩大其自身的垄断利润的同时,也会增加消费者的福利。一方面,在超市提高注意程度并提高价格至P’’之后,甲顾客获得的效用为R甲-18-P’’,因为R甲-18=P’>P’’,所以此时其效用必定是正的;而在超市改变注意程度之前,甲顾客购物的获得的效用为R甲-28-P,又因为商品原先的定价P=R甲-28,所以原先甲顾客的效用为0。可见超市注意程度和商品定价的改变增加了甲顾客的效用。另一方面,若另有保留价格为R丙(R甲>R丙>R乙)的丙顾客,在超市改变注意程度和定价之前,其不会购买商品(因为P=R甲-28>R丙-28),亦即其效用为0;而当注意程度提高,定价变为P’’后,丙顾客就会购买商品(因为R丙-18>R乙-18≥P’’),其获得的效用也大于0(R丙-18-P’’>0),换言之,超市调整注意程度和价格也给丙顾客带来福利。所以,在垄断市场中,倘若法律强行要求垄断者尽到不符合其自身利益的注意,那么,不但会减少垄断利润,同时也会减少消费者的福利。
处于垄断地位的超市是否会自行选择承担留存物损、失的责任呢?与处于完全竞争市场的超市相同,若垄断性超市无法了解顾客的实际注意程度,就不会主动作出这种选择。例如,如表1所示,若垄断性超市选择承担这种责任,那么,与竞争性超市一样,它将预期顾客不会尽任何注意,并且,垄断性超市也会选择尽低程度的注意,以使其负担的注意成本与预期损失最小化。与上段相同,若甲、乙顾客的保留价格分别为R甲、R乙(R甲>R乙,MC+28>R乙≥MC+25),为将商品售于这两位顾客,超市的定价不能超过R乙;不妨设超市的定价为P=R乙。此时,超市的注意成本与预期损失之和为X低+p低无×m=5+20%×100=25,故当超市向一位顾客提供该商品时,其成本为MC+25;于是,在此条件下,超市的利润π=(R乙-MC-25)×2=2R乙-2MC-50。而如果超市选择不承担留存物的损、失责任,并同样尽到低程度的注意,则其商品定价最高可达R乙-18;不妨设其定价P’= R乙-18。此时,超市的注意成本为5,故当超市向一位顾客提供该商品时,其成本为MC+5;于是在此条件下,超市的利润π’=(R乙-18-MC-5)×2=2R乙-2MC-46。因为π’>π,所以垄断性超市在这种情况下不会选择承担留存物的损、失责任。[60]
4.信息不完备
前述2.、3.段假定当事人对注意成本与预期损失的变化具备完全的信息,从而可以自行实现最优状态。而事实上,当事人的这些信息通常是不完全的。在超市寄包案件中,顾客很难掌握超市尽到的注意程度——尽管或许可以通过观察了解到超市是否安装了摄像监控设备,是否聘请的专业保安人员,但顾客仍难以获知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行,保安人员巡视的频率如何、是否恪尽职守等信息。此外,顾客也难以知悉伴随超市注意程度的改变,预期损失将有何种程度的改变。[61] 于是,在此种信息不完备的状况下,超市就可能选择不尽到最优注意。
在此,我们仅以顾客不能全面监察到超市的注意程度为例,说明信息不完备可能导致的无效率状态。[62] 若顾客完全无法知悉超市的实际注意程度,则其可能认为超市会完全不尽注意。[63] 如表1所示,此时,顾客将预期其购物的全部成本为商品的价格与相应的预期损失之和,即C=P+25。[64] 由于超市同样不了解顾客的实际注意程度,因此仍不会主动选择承担留存物的损、失责任。于是,在竞争市场中,如果甲超市尽到符合最优标准的低程度注意,则其定价P甲=MC+5;而如果乙超市不尽任何注意,其定价P乙=MC,显然P乙
当然,为了获得更加完备的信息,顾客也可以投入更多的成本了解超市的安全状况。例如,可以事先进行调查,甚至聘请专业人员搜集超市安全状况的情报。然而,对于平常的超市购物者而言,这些调查分析的成本可能远远超过由此避免的损失。因此,理性的顾客不会采取这种得不偿失的措施,而宁愿信息不完备。不过,随着预期损失的增加,我们也可以预见:理性的顾客会愿意投入更多成本,掌握更全面的信息,从而促使商家也尽到趋于最优的注意。我们已经知道:预期损失的大小取决于损失概率与损失强度,当损失概率不变的情况下,损失强度——在此,也就是留存物的价值——越大,预期损失也越大。于是,随着留存物价值的增加,顾客愿意投入的信息成本也会增加,其掌握信息的完备程度亦相应增加,商家的注意程度随之增加,整个市场的平衡点便趋近于最优状态。[68]
命题4:随留存标的物价值的增加,顾客更有可能增加信息投入以取得更完备的信息,从而减少由信息不完备引起无效率的情况。
5.超市寄包案的分析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为实现符合效率要求的社会福利最大化状态,超市和顾客双方都需要尽到最优注意;2)由于顾客的信息不完备,市场将无法自行实现最优状态,因而需要法律的介入;3)为实现最优状态,法律不能无论双方注意程度如何,一律要求一方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无论将超市寄包解释为简单的保管合同还是租赁合同,均不能实现最优状态;4)为实现最优状态,法律至少要对一方当事人的注意程度作出规定,使其符合最优状态下的注意标准;5)实现符合效率要求的最优状态将提高消费者的福利,对于接近完全竞争的超市行业而言,提高效率带来的好处将归于消费者,所以,有效率的法律规则也符合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价值取向——无论如何,效率在此不会损害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