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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定量研究的新高度

犯罪定量研究的新高度


赵兴洪


【全文】
  
  2001年和2003年,《中国社会科学》连续发表了白建军教授的两篇“量化分析”论文:《刑罚轻重的量化分析》和《犯罪轻重的量化分析》。2004年,Social Sciences in China(《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又发表了这两篇论文的浓缩版,将上述研究成果介绍给了国际学术界。白教授的研究成果何以受到如此高规格的礼遇?或者说,什么是白教授的贡献?带着这样的问题,笔者拜读了白教授的新著《罪刑均衡实证研究》——这本专著正是上述研究的最终成果。

  
  正如书名所表明的那样,本书的主要内容是讨论罪刑均衡问题,作者的研究初衷也是要运用实证分析方法来检验“罪刑关系具有均衡性”这个理论假设。不过读完全书,留给我最深印象、让我拍案叫绝的却是作者在犯罪严重性程度(罪量)方面的开拓性研究。可以说,白教授的研究为后来者标定了一个新高度,而且是一个无法绕过的高度。

  
  应当说,对犯罪严重性程度的追问是人的一种天然冲动。笔者在学习法律之前就曾经有过这样的疑问:为什么刑法对这个罪规定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另外一个罪规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呢?这些刑期是根据什么标准来确定的?阅读了一些刑法教科书后,笔者就为自己当初的问题感到傻气了:立法者不就是先对犯罪的严重性程度进行“估堆儿”,然后大致确定一个刑期吗?除了刑法本身,哪里有什么衡量犯罪严重性程度的标准?如果非要说有的话,那么这个标准就只能是立法者的喜好——尽管立法者的喜好不可能变幻无常,不可能与社会常识截然相反,但是很明显,这个标准并不科学,也不客观,进而并不总是可靠。“低级”的问题“解决”了,笔者于是学会了在刑法规范范围内思考问题:故意杀人比故意伤害重,抢夺比抢劫轻,没学法律的人都能说出一箩筐的道理,可是故意杀人和强奸妇女哪个重?侮辱和诽谤哪个轻?很明显,即使以规范的视角来审视,上述问题的答案也不是一目了然,甚至无法在抽象层面上得出结论。难道在这里面真有一个学术难关没有攻破?

  
  白教授的研究对此做出了令人心悦诚服的肯定回答,而且他回答的是我眼中,似乎也是很多法律人眼中的“低级”问题(问题越“低级”越带有本源性?):在刑法规范之外,也就是在法定刑这个刻度之外——根据逻辑关系,是犯罪的严重性程度决定刑罚的严厉性程度(刑量),前者是因,后者是果——犯罪严重性程度是否还有更科学的刻度?如何确定这样的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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