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我们今天的中国,一方面市场经济尚未成熟,但市场失灵已有诸多表现,比如食品安全问题等,急需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另一方面存在着计划经济的阴影,国家职能尚未转变,不必要的行政干预过多,法制化程度低,权力缺乏制约。经济法的本质属性要求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但是在我国现阶段:该干预的领域,国家存在缺位,导致社会公共产品及其社会整体利益的失调;而在不该干预的领域,国家又存在着诸多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导致“与民争利”。从而导致社会转型期很多社会矛盾交杂一起。“毒奶粉”事件、山西溃坝事故、瓮安事件和孟连事件等等均是其典型表现。这恰是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困境,也是我国目前经济法实施的困境。
正因为如此,有些学者认为,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不成熟,市场失灵不明显,建立在市场充分发展及其“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基础上的西方国家经济法理论不完全适用于中国语境下的经济法,强调本原意义的经济法容易助长已经严重的国家干预,为此提出了转轨经济法学或相类似观点。[3]笔者早就认为,这是一种消极的观点,转轨经济法学或类似观点不宜采用。[4]试想一下,民商法也是建立在商品经济(其后的市场经济)基础上,而我国20世纪80年代商品经济很不发达,但却出台了《民法通则》,也并没有提出转轨民商法的观点。转轨经济法学或类似观点往往忽视了经济法具体制度的构建,忽视了经济法的前瞻性功能和预防性功能,从而不利于预防或尽可能减少市场发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或许有人提出,本原意义上的经济法“或许很难跳出‘以西方为准绳’的内在理路”。[5]这个问题提的很好。不可否认,建立在市场失灵需要国家介入基础上的经济法理论是以西方国家为范本。这又有什么错呢?我国自清末以来就有法律移植的传统,大量的法律包括民商法、刑法等不都是学习和借鉴西方国家的吗?既然我们选择了市场经济,那么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诸多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就具有普适性价值,那么我们为何就不可以直接加以借鉴和引用呢?市场经济需要国家介入的原理已经被法学界、经济学界等以及各国的社会实践证明是正确的,那么建立在此理论基础上的经济法为何不可以学习和借鉴呢?诚然,西方国家的经济法是从克服市场失灵以及战争的外力推动起步,到后来以预防市场失灵并加强社会整体利益协调发展为主导。虽然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不成熟,政府职能尚未完全转变,行政性干预过多,但我们难道非要等到市场失灵了,才强化国家干预,才需要经济法吗?市场已经失灵了,国家才来救济,不但已经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而且这种救济具有临时性、应急性特征,常常治标不治本。近几年来,我国针对许多事件或事故的处理即是如此。比如针对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出台的若干项政策法规难以发挥成效、官员问责非法治化等。难道我们非要重走一遍西方国家老路吗?日本、韩国等国家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与思考。相比较日本、韩国等国家,过分拘泥于国情的中国已有的历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我们至今还在为“什么是经济法”争论不休,从而严重影响了经济法具体制度的构建及其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今天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很多问题,包括“毒奶粉”事件等均是其具体体现。
长期以来,很多人有意或无意地避免被别人贴上“西化”的招牌,从而使“国情”成为最时髦的词汇,并到了滥用的地步。殊不知,许多人所谓的“国情”恰恰是我们民族的劣根性。就经济法而言,由于中国市场机制的不成熟,已有的不必要的行政干预过多,法治及其国家职能的不完善,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就要求国家介入或可能介入,可能因此适得其反而限制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恰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即在市场不成熟的情况下,在面对培育市场任务的同时,在面对国家职能转变并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和控权任务的同时,国家又如何介入或是如何以经济法具体制度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的威慑来预防或尽可能减少市场失灵,从而少走弯路。这才是中国经济法真正的国情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