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济法价值理念背后的制度支撑
现在的问题就在于,我们如何把经济法价值理念付诸于实践,从而解决我们现实中的社会经济问题?经济法具体制度的构建不仅着眼于克服市场失灵的事后救济功能,更要着眼于前瞻性功能和预防性功能,使“达摩克利斯之剑”始终高悬着。就“毒奶粉”事件等食品安全问题而言,经济法具体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主要涉及如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规制制度方面
“毒奶粉”事件等食品安全问题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问题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等一系列涉及市场监管制度的问题。目前中国大陆乳业企业高达1500多家,其结果必然带来中国乳业产品的高度同质化和恶性“价格战”。在这场血淋淋的价格战中,拼掉了中国乳企的利润,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需要又将风险转嫁到奶农身上,最终牺牲的是中国奶农的利润。作为一个健康的行业来讲,其整体行业价值链上的各个环节只有保持合理的利润和整条链上的利益共享才可以得以持续健康发展,缺少了任何一个环节利益的保障,必会是这个产业链发生断裂,乳企可以因为盈利问题而将风险转嫁奶农,作为整个价值链上上游奶农将此风险能够转嫁到饲料供应商上去吗?显然不可能,因此就会生出事端。此次毒奶粉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6]
利益博弈的结果便是利益失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弱者缺乏表达自己利益的渠道。解决利益失衡问题必须借助于国家和社会的干预。德国法学家耶林曾经说过,“法律的目的是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结合。”[7]其中,主要由经济法担当起利益平衡的重任。然而,政府的市场监管、社会监管和企业自我监管均严重缺位,使经济法应有的功能未能发挥。其原因是多方面的:1、从政府监管来看,国家质检部门、价格部门、工商部门等相关国家部门严重不作为,但其背后深层次原因则在于:(1)我国存在多头监管,我国现有的食品监管部门主要有农业部、卫生部、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从而导致各执法部门在利益驱动下,争权夺利,互相推诿和制掣;(2)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滞后或缺失,并缺乏相应的行业标准,针对三聚氰胺等食品添加剂等相关问题上,由于国家缺少相应的标准管理,导致企业在进行产品的检验时对此项检查的缺失;(3)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一方面,国家这几年来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效力层级低,并具有临时性、应急性缺点,不能系统地解决问题。另一方面,我国虽有了《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但现有的法律法规存在交叉、脱节和冲突,而且我国缺乏《食品安全法》。此外,违法责任设计不科学,处罚普遍较低,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远远不够,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远低于其违法收益。等等。2、从社会监管来看:(1)行业自律监管严重不足。我国各种行业协会政府色彩浓厚,尚未彻底转型,独立的自治色彩不足,从而导致行业协会职能错位和越位,“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偏要管”。中国乳品行业现有乳品加工协会、奶业协会两个行业部门,但这两个行业协会就此事件均存在不作为问题。(2)消费者监管的缺位。一方面,我国市场机制不成熟,缺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经营者在此环境下照样可以生存并发展,这是导致消费者“话语权”缺失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我国消费者协会如同行业协会一样,行政性和依附性色彩浓厚,职能尚未彻底转型,缺乏消费者自治,也是导致消费者“话语权”缺乏的重要因素。此外,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缺陷,消费者维权成本加大,从而也导致许多消费者放弃了“话语权”。等等。(3)新闻舆论监管的不足。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新闻媒体透明度不够,社会公众缺乏知情权,从而导致很多问题和矛盾迟迟无法曝光。3、从企业自我监管来看,一方面,并没有将奶源的生产、收购等环节纳入企业的管理范围;另一方面,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消费者监管和成熟的市场机制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源泉,由于我国缺乏消费者监管和成熟的市场机制,从而导致我国企业严重缺乏企业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