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通过立法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官员财产申报相关制度


  

  如前所述,官员财产申报是世界各国公认的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财产申报制度是一项强化官员廉洁自律、有效规范官员行为、预防官员腐败的基本制度。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1766年,瑞典制定了历史上第一部财产公示规则。1883年英国通过了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建立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1993年5月27日,韩国国会通过了“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规定公职人员必须向社会公布财产。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加拿大、俄罗斯、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泰国、印度、巴基斯坦、菲律宾、阿根廷、智利、尼日利亚、保加利亚、澳门等国家和地区通过不同的立法形式建立了财产申报制度。有些国家甚至在宪法中确立财产申报制度,使财产申报成为官员的一项宪法性义务。比如,1979年的尼日利亚宪法对所有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作了原则性规定。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财产申报制度是通过公务员法、政府信息公开法,尤其是公职人员行为准则、政府道德法案等建立的。比如,澳大利亚《公务员行为准则》、美国《政府道德法》、菲律宾《公共官员与雇员品行和道德法》等,都有关于官员财产申报的比较全面的规定。通观世界各国和地区关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规定,比较完善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主要包括了财产申报主体、财产申报范围、财产申报形式、财产申报种类、财产申报责任等方面的具体制度。


  

  关于财产申报主体的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关于财产申报主体划定的范围宽窄不一。有的国家没有官员级别的要求,如俄罗斯、新加坡等国家对公职人员不分级别,一律要求实行财产申报,而美国、韩国等国家则规定必须是法定的某种级别或等级以上的公职人员才必须履行财产申报的义务。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的财产申报官员的范围都比较广。根据美国《从政道德改革法》等法律法规,包括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在内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中一定级别以上的官员(2003年约为2万人),必须按时公开申报其财产收入。根据澳门法律,公共职位据位人及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有义务提交财产申报书。公共职位据位人包括: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司法官员、行政会成员、办公室主任、顾问及技术顾问等等,而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则包括确定性委任或定期委任的公务员、临时委任或以编制外合同制度聘用的服务人员、以合同聘用且具有从属关系的人员、澳门保安部队文职人员或军事化人员,以及海关人员等等。与此同时,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还规定,申报人不仅要申报本人的财产,还要申报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财产。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