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官员财产申报法,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需要贯彻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原则和社会监督制度。世界各国反腐经验表明,官员财产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廉政监督就将流于形式。我国已有的收入申报制度,实行的是申报制,注重申报而忽视公开。实践证明,只申报不公开无法保证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效果。阿勒泰“阳光法案”明确规定,凡是与领导干部职权密切相关的收入都将通过阿勒泰廉政网及当地主流媒体及时全面公开,以接受社会有效监督。但从具体制度上看,“阳光法案”考虑了保护官员合法财产、人身安全和官员个人隐私权,采取了公开申报与秘密申报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这样的原则,申报范围十一项内容中的第五项至第十项只申报但不公开。尽管阿尔泰“阳光法案”采用了有限公开原则,但这在制度建设上毕竟是一进步。长期以来,“上级监督下级太远,同级监督同级太软,下级监督上级太难,组织监督时间太短,纪委监督为时太晚”,这样的监督现状说明了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必要性,以及贯彻公开原则、加强公众监督对于缩减官员隐私空间和预防官员腐败的重大意义。制定官员财产申报法,应当确立官员财产申报向社会公布的制度,财产申报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为公众监督、舆论监督提供制度保障。
制定官员财产申报法,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需要健全官员财产申报管理体制。现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重在申报和备案,并无严格的审查和核实,官员财产申报管理体制不够严谨。通过立法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应当确立财产申报的受理机构和审查机构,健全官员财产申报管理体制。官员财产申报受理机构与审查机构应当分离,受理机构可以设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国家公务员局,负责受理申报并登记备案;审查机构可以设在国家监察部的国家预防腐败局应当负责对关财产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负责审查核实。完善的管理体制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有效实施的保障。
制定官员财产申报法,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需要完善官员财产申报责任体系。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必须健全以“申报——公开——审查与监督——问责”为主线的财产申报制度体系,不仅要求申报,还需要公开,还需要审查与监督,还需要坚持问责原则。有人曾经评论《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认为这项不足600字的规定属于中国特色的“温柔剑法”,其“温柔”之处除了表现为申报的财产范围有限(只要求申报收入,并未要求申报所有财产)、申报材料并不向社会公开(只是由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外,更体现在该规定的“软约束力”上。根据现有规定,对违反规定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行为,只是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方式,限于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制定官员财产申报法,应当完善官员申报责任体系,加大党纪政纪的制裁力度,并需要加强纪律责任与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相互衔接,增强违法者的刑责风险。比如,由1988年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确立并为1997年刑法修订吸收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密切关联。20多年来,由于没有有效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再加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期较短,对抑制官员腐败没有足够的威慑力。因此,在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同时,应当在刑法中设立官员拒不申报财产罪和财产申报不实罪,并强化官员财产申报责任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关系,大幅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期,或者像新加坡、印度等国家那样,凡官员巨额财产无法说明来源,以贪污贿赂罪论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