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通过立法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作者简介】
肖金明,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根据规定,官员需要报告的事项包括: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比如,新加坡1988年《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规定:“一个人所拥有的财产在本法公布实施之前后已经占有而该人又不能向法院作出合理满意解释时,其财产应视为贪污所得”;文莱、印度的法律也将财产来源不明的情形界定为“拥有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财产”,以贿赂罪处罚。
利用第二代IC卡公民电子身份证号码唯一终身不变、电脑验证和读取数据的特性,建立一个全国性的财产申报资料中心,身份识别与实名制,对申报材料进行更充分的电子化管理和监督审查。
对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官员与民众的态度存在很大的反差。一直倡导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原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曾做过一项调查,调查结果之一是97%的官员对“官员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一项对阿勒泰和新疆其他一些地、州市官员进行的随机调查显示:反对者七成,无所谓者两成,坚决支持者仅为一成。而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国青年报就“公众最希望政府公开的信息是什么”做的一项调查的结果显示,有77.5%的人选择了“官员财产情况”。2003年9月,“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曾做过一项关于中国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的阻力调查,从公布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九成以上(93%)的被调查对象认为,中国实行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的主要阻力来自“领导阶层”。
比如,1951年,杜鲁门总统向国会提出了《行政部门道德标准》,敦促国会通过立法,要求公众举报所有总统任命的官员,以及当选官员、军事官员和某些年薪在1万美元以上的官员的可疑财产,遭到了共和党国会议员的反对,最终不了了之。再如,1965年,约翰逊总统提出了《行政官员道德准则》,其中的财产申报条款赋予文官事务委员会权力,要求所有被任命的官员申报财产并接受审查,以解决利益冲突问题。但由于对1万名联邦雇员申报财产的要求产生了争论,迫使文官事务委员会缩小了要求申报财产的对象。一些政策制定者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一直贯穿于美国财产申报制度建构和完善的过程。参见周琪《美国的政治腐败和反腐败》,载《美国研究》2004年第3期。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出版,第591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