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对于一部法律,即便可能会有这样或者那样的毛病,但是如果其他国家都已经制定,那么“一定是有道理的”。在这个方面,反倾销似乎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许多专家,包括WTO秘书处自己,都在不同场合表示,反倾销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实际确实如此,一个国内产业的兴衰,受到经济周期、国家政策、消费者口味、企业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怎么能将所有问题都归咎到进口产品的冲击上呢?但是当各国纷纷出台自己的反倾销法之后,没有反倾销法的国家则处在被动的位置———因为它的出口产品将遭受其他国家的反倾销调查,但是却没有办法对进口产品实施调查。从“囚徒困境”的原理来看,虽然合作的效用最大,但是在无法断定对方的行为的时候,选择不合作更为明智。那么,结果只能是也尽快出台自己的反倾销法。
虽然世界仍然可以大致区分为两个法系,以判例为主要法律渊源的盎格鲁—萨克逊普通法国家,和以成文法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但是两者的融合越来越明显。由于商业活动需要具体内容的指引,成文法在这方面的优势勿庸置疑。如今,普通法系国家也已出台大量的成文法文件。例如,英国2006年的
公司法洋洋洒洒,长达1300条,令人叹为观止。英国牛津大学的
公司法教授丹·普伦蒂斯先生(Dan Prentice)认为中国的《
公司法》太短,只有219条。看来是英国而不是中国更像成文法国家!不过,成文法国家对于判例的重视,似乎仍然不感冒。以中国为例,最高法院的公报案例可以被被认为这个方向的一个尝试,但是,与普通法法官可以从案例中总结出规则不同,中国司法审判的规则,仍然需要以司法解释这种成文法的形式发布。而且,我看不出,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之间有什么联系。不过,有一点在所有地区似乎都一样,法律总是在不断地更新着,“它们就像变动的火车时刻表一样”。
信息的加速传播也促进了法律的变平。在一些重要法律的出台前,中国全国人大法工委或者国务院法制办的官员会“走出去”,了解各国法制之异同。国外的学者、律师和官员们也会被“请进来”,在各大研讨会上各抒己见。此外,还有形形色色的国际组织、学术机构、法律实务工作者之间的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