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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与大量引用西方文献并行的风潮是,中国法学著述中欧化表达方式和语言风格的盛行。在一些法学人看来,欧化表达方式和语言风格不仅能够增加文章的美感,而且也是文章具有“深度”的重要标志;通俗就意味着肤浅,不易读、甚而不可读的文章才有深度。受此风潮的影响,法学著述的表达方式和遣词造句与大众的阅读思维及理解习惯渐行渐远。不少文章句式冗长,用辞生僻,意向缠绵,语焉匪测,不仅考验读者(当然是中国读者)的汉语阅读能力,也挑战读者对这些文章阅读的忍耐力。这种现象在邓文以及一些讨论邓文的文章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如果不是基于对“向何处去”的关切,可以想见,包括我在内的许多人都没有毅力去面对和忍受那些生涩难懂、洋洋数十万言的“黑格尔句式”。法学著述表达方式及语言风格这一看似不重要的问题,其实际影响却是不容忽视的。因为它使得法学文献的读者群渐趋单一,从而也使法学人同决策层以及法律实务界之间的沟通因缺少“共同语言”而变得更为困难。我们确实很难想象,决策层或法律实务界会乐意接受法学人用不易听懂的语言所叙说的某种道理,即便理性地看所叙说的是可以接受的道理。


  

  第三,法学研究中潜含着法学人刻意疏离法治实践的姿态。


  

  在近些年推出的一些法学著述中,无论是学者所主张的观点与见解,还是这些著述字里行间所显现出的情绪或口吻,都不难看出一些法学人对法治实践刻意疏离的姿态。


  

  首先容易看到的是居高自傲的姿态。由于我国实行法治的进程最初始于法学人对法治知识的传导,因而在与法治相关的问题上,“理论正确于实践,学者高明于实务人员”已成为部分法学人认识中的预设。在法学著述中,一些法学人常常以训导者或“布道者”的口吻表达自己的各种观点与见解;也有一些法学人在确信自己所认知的法治理想的同时,又自觉或不自觉地把自己视为法治理想的守护者,进而把自己视为法治真理的占有者。在对各种法律问题或法律现象的讨论中,一些法学人往往轻率、且武断地把自己的见解与主张作为一切歧见的“判准”,而对于形成自实务界的认识,尤其是对于实务工作中存在的、与这些法学人的认知和想象不尽相同的做法,则付之以漠视、轻视、甚而鄙视的态度。


  

  其次是“超然物外”的姿态。一些法学人主动地把自己隔绝于法治实践之外,着力在书本知识世界和理论场域中建立自己的生存和生活空间,并在纯粹的学术或文化意义上寻找自己的价值目标,把自己当作一种纯文化意义上的存在。无论外部世界如何变化,既不会改变这些学者的情趣和关切,更不会影响他们对于法治问题的认识与见解。这种现象决不仅仅存在于学科上有一定局限的法制史学以及法律思想史等领域,在法理学以及部门法学的研究中,也不乏这样的实例。


  

  再次是对现实批判的姿态。在法学著述对法治实践的有限涉及中,法治实践往往是作为被批评和非议对象而存在的;一些法学人在法学研究中始终奉行着批判主义立场。不可否认,对现实的批判是包括法学人在内的现代社会中知识分子的一项重要功能,也是现代知识分子对社会核心价值维护的重要方式,这种批判现象并不独存于法学界。然而,问题在于,一些法学人对社会实践的批评常常是在缺少对中国情境的必要了解和理解的情况下做出的,概念化的评价重于实际分析。如同美国社会学家刘易斯·科塞所描绘的那样:“他们以更高层次的普遍真理,对当前的真理提出质问,针对注重实际的要求,他们以‘不实际的应然’相抗衡。”[12]同时,法学人对实践的这种批评往往又不附有建设性意见的支撑,留给人们的是“站着说话不腰疼”的感觉与印象。不仅如此,缺少真实感染力的批评在一定程度上还会损伤法学人与实务界乃至决策者之间的情感,从而进一步加大法学与法治实践的阻隔。


  

  三、中国法学为什么会偏离法治实践


  

  本文前一部分的分析表明,中国法学在选择了知识一文化法学作为主要进路的同时,事实上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服务于法治实践需求的轨迹。这种状况的形成,决不应简单地用法学人的文化偏好加以解释,而应追溯其深层、复杂的社会原因。这方面原因主要是:


  

  第一,部分法学人因法治实践不完全符合自己的想象与期待而放弃对这种实践的关注和参与。


  

  当代中国法学人是与中国法治共生共长的。由于在中国本土上没有先在而系统的法治理论及实践经历,因而中国法学人对法治的应然状态都保有自己的某种想象,且这种想象在很大程度上产生于各法学人对西方法治理论与实践的理解。这种想象不仅实际决定和影响着法学人的各种学术观点与主张,同时也构成法学人对于外部实践认知和评价的基本依据。


  

  在我国推行法治的初始,“法治”实际上是作为一种抽象的理想而为各方面所接受和崇奉的。其时,对于法治的恰切涵义,尤其是在中国实行法治的具体状态,人们既没有明确的认识,也未予以足够的重视。在此情况下,法学人与决策层及实务界在法治问题上具有很高程度的共识。然而,随着法治的具体推行,中国的法治实践似乎并未完全依循一些法学人所想象与期待的方向发展。一方面,中国法治的具体状态与法学人所认知的西方法治国家的一般模式存在较多的差异;另一方面,在中国实行法治的复杂性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实践中存在的某些非理性的现象(如司法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司法腐败现象滋生等),也超出了法学人的预料和容忍,由此形成了部分法学人法治理想的挫失。这种挫失的进一步反应则是这些法学人在自认无力改变现实的情况下,放弃对法治实践的关注和参与,“玩不了实的玩虚的”,转而在知识—文化维度上确定自己的研究价值,在纯理论王国中寻求自己学术作为的空间。不仅如此,现有的学术生态环境也完全能够为法学人的这种生活态度提供必要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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