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古代刑法对住宅权的保护
On the Ancient Chinese Criminallaw Protection to the Residential Right
郝如建
【摘要】住宅作为个人的栖息之地,住宅自古以来就受到特别的保护,俨然作为与社会相对隔离的堡垒。古代
刑法对住宅权保护是积极而完备,强调侵犯住宅的行为主观上须出于“无故”,都规定了住宅权人的防卫权。现代社会,住宅权己经成为普适性人权,我国刑法有必要进一步凸显住宅权的价值,加大对住宅权的保护力度,并建立住宅防卫制度。
【关键词】古代
刑法;住宅权保护
【全文】
住宅是私人生活的载体,是公民最安全、最隐密、最独立的“私家天地”,也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落脚点。住宅不仅是人的栖身之所,更是人的精神家园;住宅权保护是人类进步文明的表现,标志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就当代情形而言,住宅权不仅在各国宪法中普遍将其列为公民基本权利来保护,而且它已被一系列重要国际公约记载和确认,成为国际人权法的重要内容,实现了从“公民权”到“普遍人权”的转变。[2]住宅权不受侵犯完成了从个别国家立法到世界普遍立法的过渡,其与人们公认的人身权、财产权一样,在宪政史和人权发展史上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在我国古代
刑法中,很早就出现了住宅保护的规定,把其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关于其内容、形式、范围等问题,与现代
刑法中对住宅权的保护存在较大的差异。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进行考证与探讨。
我国古代文献关于住宅权保护的表述最早见于《宅经》,古代先贤极富哲理地指出:“宅者,人之本。人因宅而立,宅因人得存。人宅相扶,感通天地。”[1](P.2)《周礼》:“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2](P.102)孙诒让分析道:“乡邑谓乡遂公邑,家人谓平民家室,若被盗贼攻略,许其擅杀,不必归之士也。”[3](P.18)表现出居民住宅不可侵犯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