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
刑法对住宅权保护最早见之汉朝的《汉律》,规定:“无故入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4](P.3)汉代郑玄在注释《周礼.秋官.朝市》“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一语时指出:谓盗贼群辈若军攻盗乡邑及家人者杀之无罪。若今时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5](P.143)这类地方,未经主人同意,他人一般无权入内。值得注意的是车船也不能随意进入。西汉《义疏原案》谓:“军中乡邑有盗贼来劫,窃其财物及家人者,当时杀之无罪也。盖奸人起于仓卒,不杀之则反为彼所伤,故不可以擅杀罪之。”[6](P.117)《北周律》也规定:“群盗攻乡邑及入人家者,杀之无罪,若报仇者,造于法而自杀之,不坐。”[7](P.708)
我国古代法律中《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最完备的封建法典,《唐律·贼盗》中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8](P.346)也就是说,在夜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住宅主人可以直接剥夺非法侵入者的生命而不用受到任何处罚,即使主人明知该人不具有其他犯罪意图或者犯罪能力。而杀之的,刑罚也相应减轻。所谓家者,根据《唐律疏议》解释为就是“当家宅院之内。”[9](P.346)
《宋刑统》有关规定类似于《唐律》,《明律》和《清律》中规定:“凡夜无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10](P.166)此规定与唐、宋时的规定相类似。
比较唐、宋、明、清时期刑律和汉律的规定,显然唐、宋、明、清时期的刑律比汉律更为简化,而且唐、宋、明、清时的刑律将无故入人家的时间限定在夜间,并且没有规定车船可以成为侵入的对象。这可以看出尽管唐、宋、明刑律比汉律简化,但并没有汉律对住宅保护的周全。
1、重视住宅权保护,住宅权神圣不可侵犯
在封建社会里,家不仅是私有财产的基础,而且是封建伦理道德关系的体现,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汉律》规定无故入室宅庐格杀无罪,《唐律》、《宋刑统》、《明律》、《清律》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登杀勿论;除了后者对入室时间进行了限制须发生生在夜晚,都强调了对入室者格杀勿论,体现了对住宅权的绝对保护的精神。《唐律疏议》在解释“外人来奸,主人旧已知未,夜入而杀,亦得勿论以否?”时指出:“律开听杀之文,本防侵犯之辈。设令旧知奸秽,终是法所不容,但夜入人家,理或难辨,纵令知犯,亦是罪人。若其杀即加罪,便恐长其侵暴,登时许杀,理用无疑。”[11](P.346) 这就是说,主人对于外人来奸已有防备,仍可登时杀之。《唐律疏议》对明知他人为通奸目的而夜入宅而主人杀之的,疏议从“律开听杀之文,本防侵犯之辈” [12](P.346)的立法目的出发,对其也不做任何处罚。不过,如果主人明知夜无故入人家者,不是侵犯而来或力不能侵犯,即《唐律疏议》所指“知其谜误,或因醉乱及老、少、疾、并及妇人,不能侵犯者”不适用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