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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古代刑法对住宅权的保护

  
  2、住宅权保护积极而完备。

  
  如汉律规定住宅的范围不仅仅限于室宅庐舍,而且还包括车船。“室宅庐舍”就是指人们居住的地方,即现今所称的住宅。在古代,室宅庐舍的称谓不同代表了房屋主人的身份和地位的差异。“居住方面,屋舍的大小,间数式样和装饰,各有定制,不能随意乱用。皇宫王府一望而知,公侯品官宅第排场也不同于凡人。曰宫殿,曰府邸,曰公馆,曰第,曰宅,曰家,自来的习惯语在名称上也给与不同的称谓。宋时执政亲王所居曰府,余官曰宅,庶民曰家,至今北平犹曰某宅某宅,南方则曰某公馆,宅第公馆一类的字是含有相当浓厚的士大夫气息的。”[13](P.161)此外,汉律将住宅的范围扩展到车船,显然古代刑法不仅强调住宅的功能特征,同时也强调了住宅的场所特征,[3]当时的立法者认为车船与室宅庐舍一样具有居住的功能,为庇护私人生活之重要场所,不能随意无故进入。

  
  2、强调侵犯住宅的行为主观上须出于“无故”。

  
  《汉律》、《唐律》、《宋刑统》、《明律》、《清律》都强调了侵入住宅的行为在行为人主观上须处于“无故”的状态。“无故”一般是指没有正当理由,并不等同于我国现行刑法24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中“非法”。我国刑法中非法的含义,是指不合法,包含有违法的含义。违法就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可能违反实体法的规定,即无住宅权人的许可;也可能违反程序法的规定,即无法律上的授权。无故除了除了非法的基本含义以外,还包含有违反习惯上和道义上所许可并且违背公序良俗的含义,无故的范围可扩大至未受邀而入。如借书人逾期不还,出借人径自如屋取书,是无故侵入;怀疑邻居偷窃而入室察看,是无故侵入;仰慕名人,潜入窥其居室,是无故侵入;催债人擅自闯入债务人家中,也是无故侵入。除非带来意外惊喜,不速之客,都可能成立无故侵入住宅罪。[14](P.291)对于正当理由可解释为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习惯上、道德上所许可并且不违背善良风俗的事由。如受中国传统的影响,走门串户在亲友邻居之间(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甚至村与村之间的乡民中间)习以为常,未经允许即推门而入的行为一般没有人会认为违法,更不会认为是犯罪,反而认为这是一种合理正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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