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
刑法将无故侵入住宅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无故侵入意图侵犯,即无正当理由侵入而意图侵犯住宅内的人身或财产。如《唐律·贼盗》中规定的“诸夜无故入人家,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住宅主人可以直接剥夺非法侵入者的生命而不用受到任何处罚,二是无故侵入而非侵犯,即无正当理由侵入而没有侵犯住宅内的人身或财产的意图,误入他人住宅没有侵犯的意图。《唐律·贼盗》规定“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即使住宅主人明知该人不具有其他犯罪意图或者犯罪能力。而杀之的,刑罚也相应减轻。体现了古代
刑法对住宅权较为严格的保护。
4、各个律条都有住宅防卫的规定
比较汉、唐、宋、明、清时期刑律的规定,各个律条都规定了住宅权人的防卫权,即在侵入人无故侵入住宅时,住宅权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即在侵入人无故侵入住宅时,住宅权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例如前引唐律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主人登时杀者,勿论。”从唐律的规定来看,可以认为唐朝已经将侵入住宅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了,且明确规定了对其可以实施防卫,防卫的限度为“登时杀者,勿论。”也就是对夜晚无故侵入住宅的行为人,实施防卫行为致其死亡不负刑事责任,此项规定类似于我国《
刑法》第
20条第2款的无限防卫的规定。蔡枢衡先生说到唐律的规定时谈到:“笞四十表明了无故夜入人家是罪行。主人当即杀之,自属于无罪的正当防卫。”[15](P.166)
从我国古代住宅权保护及其立法沿革看,早期法律和实践对住宅权的规定和理解虽然不完整的且层次不高。这些明文法条的规定并未完整阐明住宅权的全部内涵,但却起码能够使民众牢牢记住这些个人权利的价值,并在即便尚未充分理解其意义时也会起而捍卫之。体现了立法者对住宅和住宅权的重视。伴随宪政民主的进步、人性尊严观念的确立和弘扬,住宅权理念和制度得到理应得到强化和发展。虽然
宪法已经住宅权作为基本人权予以规定并予以保护。中国古代律法中的“夜无故入人室,其时格杀之,无罪”的规定确是对个人财产和生活安宁的尊重。对比古代
刑法对住宅权的保护,我国现行
刑法对住宅权保护明显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