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刑法有必要进一步凸显住宅权的价值,加大对住宅权的保护力度。
现今对住宅权之保护还主要局限于民法及侵权行为法领域,无论从保护范围,保护程度及手段上,现行
刑法所起的作用都是十分有限的。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尤其是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运用,为大量的普遍侵犯公民个人住宅权的情形提供了方便条件。侵犯方式和手段更加多样化,使得对公民住宅权的保护变得既迫切又因难。监听监视技术以及信息收集,传播技术对公民个人住宅权的保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如何切实有效地保障公民个人住宅权就不仅仅是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的事情了。
刑法的调整机制也应在公民住宅权的保护中发挥其应有作用,当个人生活安宁权、私人信息保密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受到侵犯导致当事人权利受到损害时,
刑法的保护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而我国现行
刑法第
245条的非法侵入住宅罪无论是从罪状还是法定刑方面对住宅权的保护都明显不足。笔者认为,首先,在条件成熟时有必要在在
刑法中拓展非法侵入住宅罪罪状的范围,当某一侵犯公民住宅权的行为性质、情节严重、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时就可以适用该罪加以调整,从而充分有效地保障公民的住宅权。其次,无论在英美法还是大陆法国家非法侵入住宅罪一般属于“重罪”的范畴,对其处刑相对比较严厉。而我国刑法中的非法侵入住宅罪为轻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因此,有必要适当将有期徒刑的上限予以提高,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适当加重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刑罚,除了能够引起公民对住宅权保护的重视之外,还有助于我国刑罚的整体协调性。再次,有必要将夜入住宅作为法定的从重情节。夜晚是住宅权人休息和睡眠的时间,此时对住宅权的侵犯要比白天严重得多。唐、宋、明、清时的刑律均有于夜无故入人家的规定,此项规定与英美法中的夜盗罪不谋而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