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看事前双方商定,回扣财物“应然”的去向。如果根据双方商定回扣款是给“中心”的,则侵犯的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构成贪污罪;如果根据双方商定回扣款应该给任某本人,则没有侵犯“中心”的公共财产所有权,构成受贿罪。就此案而言,回扣款是银行通过业绩奖励的方式发给李某个人的,本属于私人财物,但在案任某口供和李某的等证人证言都可以证实双方商定应交付给“中心”作为单位职工福利使用的,即为“中心”使用,在供证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回扣财物“应然”的去向为“中心”的公共财物,因此任某收受回扣的行为侵犯的是公共财物,应认定为贪污罪。
第二,通过客体方面所针对的侵犯的具体法益分析行为所体现的是占有性还是贿赂性。
因所侵犯的法益相同,贪污罪和受贿罪隶属于《
刑法》同一章。但两罪在所侵犯的直接客体上还是有本质区别,贪污行为表现的是侵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所体现的占有性,而受贿行为表现的是侵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因权钱交易所体现的贿赂性。
此案中,“中心”与银行因“中心”的长期存款业务产生经济往来,在商谈关于存款的具体事宜时,任某提出“规矩”——返给他们单位存款万分之四比例的回扣。任某将“中心”的存款业务交给李某所在的银行负责,在任某与李某提到回扣的时候,任某打出的借口是要给单位回扣,并指出回扣是为单位职工发放福利所用,李某最终给其回扣也是为给“中心”的福利,李某并不知晓任某将回扣占为己有。任某也当然的未将与李某所谈回扣的事情告诉“中心”任何人。
任某的上述行为明显的发生在经济往来中,其也确实在此过程中收受了回扣款,那么任某的行为侵犯的法益所体现的是对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占有性,还是因权钱交易所产生的贿赂性?这要从收受回扣款行为和产生的后果分析,两者存在如下情形:在收受回扣款后给公共财产造成直接的损失;在收受回扣款后没有造成损失或其收受的行为最终造成公共财产的损失。在此两种情形中,第一种情形,实际是行为人所取得的钱款为以回扣形式出现的公共财产,其行为是对公共财产采用接受回扣款的形式予以私人占有,其明知回扣款应归单位所有而自己占有,这种占有公共财产的主观故意是显而易见的;第二种情形,收受回扣的行为没有导致公共财产的直接损失,其行为更多体现的是权钱交易所产生的贿赂性。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违反国家规定,行为上利用经济往来,而收受钱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