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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自由及其限制

  

  (二)营业自由在人权谱系上的地位及其展开


  

  法律意义上的营业应该具有长期性、合法性、营利性特征。而营业自由的基本含义在于,以营业为目的从事自主活动的自由,意指个体有根据自己意愿设立并经营企业,或从事合法自由职业的自由,也有拒绝违背自己意愿设立并经营企业的自由,或者拒绝从事自己不愿意职业的自由。[5]


  

  营业自由体现了个人和团体在经济领域的发展空间,是推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因素。民国时期的宪法学者张知本曾云“如营业不能自由,则个人不能发展自己之财力,以行其交易上之自由竞争,势必使工商业无显著之进步。”[6]某种意义上营业自由是广义的职业自由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公众而言,职业不仅是谋生的方式,还可以从工作中发展自我人格,实现自我理想。职业自由是个人实现自我,自主形成其生活内容的重要支撑,因此职业自由不仅是经济性的权利,也和人格权的形成有着密切的关联。[7]


  

  营业自由不限于有形物的买卖,也可能是劳务或服务的提供。营业自由,可由获得职业教育的权利、营业许可资格的取得权、选择营业类别的自由、经营自由以及停业自由等事项组成。其中经营自由主要包括营业时间自由、营业地点自由、营业方式自由、营业内容自由、使用员工自由、投资自由等。[8]然而这些自由都要受到宪法原理、规范及相关劳动和营业法律法规的限制。


  

  以营业时间为例。营业时间过短,营业者无法获得必要的利润,劳动者无法维持必要的生活;营业时间过长,可能会给劳动者带来身心方面的危害。[9]营业机构应保证所雇用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但营业场所的具体起止营业时间,可根据需要作出弹性的规定。目前行政法规对网吧[10]、娱乐场所[11]等特种营业场所的营业时间进行了限制。


  

  再如,对营业者获得利润而言,营业地点的选择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营业者一般会对市场展开预测和评估,选择黄金地段展开营业活动。但营业地点以不妨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不引起新的更大的风险为限,例如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在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不得设置娱乐场所。[12]


  

  三、对营业自由的规制


  

  对营业自由的限制有来自内在的制约,以及来自国家政策角度的制约。但是这种制约并非一成不变的,其限制的领域、内容和方法,都随着价值观的变化和时代的发展而变化。[13]


  

  (一)营业机构的登记


  

  在我国,公司登记机关和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营业机构的登记,是为了确立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一般而言,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是羁束裁量,在符合工商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条件时,应给予许可。[15]


  

  营业机构登记是法治发达国家较为通行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它是营业机构主体成立的要件,是一个组织实现营业自由的前提;同时它也是一种营业资格和产权状况的证明,通过登记将营业者以及营业机构的法律状况公开,以维护交易安全。[16]但我国营业登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纷繁多变,登记申请人不易获得这些文件,即使获得,也不易真正理解其中的内容。[17]当下,应努力推进企业登记程序改革,促进登记公示、公开,实现企业登记注册互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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