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主义既保障在法庭中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又保障在法庭外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比如,在法庭外进行证据保全或现场勘验时,法院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证据保全或现场勘验正常进行。
2.对审主义保障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一一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对审主义在维护对审性诉讼的同时,还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平等性。换言之,对审主义还包含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对审主义或平等原则强调诉讼地位平等的人在相同的诉讼情形中必须得到相同对待,强调在平等的环境中当事人双方进行诉讼并赢得诉讼。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原告通常被称为“攻击方”,其主张利己事实和提出利己证据被称为攻击方法或手段。被告通常被称为“防御方”,其主张利己事实和提出利己证据被称为防御方法或手段。民事争讼程序遵循“武器平等原则”,即原告和被告拥有平等的攻击方法或手段和防御方法或手段。
(二)对审主义的适用
民事争讼程序中,很少有排除适用对审主义的例外情形。正如法谚所云“任何原则均允许例外”,在法定情形中不适用对审主义。比如,作为对审主义的法定例外,缺席审判的适用要件必须严格。
对于裁定处理的事项,不以“对审”为原则(但也不排除适用),通常采取自由证明,不必如严格证明那样,即不必遵循证据交换规则、质证辩论程序和直接言词原则等,旨在迅速处理程序问题避免诉讼迟延。
二、当事人进行主义与职权进行主义
(一)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
民事纠纷通过原告起诉而被引入民事争讼程序,则需依照法定程序解决以下事项:程序事项、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实体事实和证据。对于程序事项、诉讼标的(或作为诉讼标的之权利)和诉讼请求、实体事实和证据,若均由当事人来决定或处分,即当事人主义(广义处分主义);若均由法院来决定,即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主要包括当事人进行主义、处分主义和辩论主义,职权主义主要包括职权进行主义、职权干预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
程序事项若由当事人决定或处分,则被称为当事人进行主义,与之相对的是职权进行主义,换言之有关诉讼程序的启动、续行和终结问题的处理,有当事人进行主义与职权进行主义之别。许多情形中,处分主义系指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及程序事项由当事人来决定或处分。不过,本文采狭义处分主义,仅指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由当事人来决定或处分,与之相对的是职权干预主义。至于实体事实和证据,若由当事人负责主张和提供,则是下文所述的辩论主义,与之相对立的是职权探知主义。
(二)当事人进行主义与职权进行主义
诉讼程序的启动、续行和终结,若完全由当事人来决定则为纯粹的当事人进行主义,若完全由法院来决定则为纯粹的职权进行主义。如今,各国民事诉讼法均采折中主义,即将程序事项的处分权或决定权分配给当事人和法院。
当事人进行主义主要表现为,当事人依据任意规范而享有程序选择权或处分权。具体说,(1)双方当事人合意行使选择权,主要是达成诉讼契约,比如合意达成管辖协议、撤诉契约、诉讼和解协议、不上诉契约、执行和解协议等;(2)当事人单方行使选择权,比如是否起诉和撤回起诉、是否上诉和撤回上诉、是否申请和撤回申请等。
职权进行主义主要表现为,法院对程序事项的裁判权和执行权等,比如法院审查后认为起诉不具备法定要件的则裁定驳回起诉、裁定是否或如何采取执行措施等。其中,法院负责主持或维持诉讼程序合法有序及时进行的行为,被称为诉讼指挥行为,例如法院主持证据交换;裁定诉的合并和分离;维护法庭辩论的法定顺序;裁定中止诉讼、终结执行;指定期限和期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