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之改革进路
基于对开庭与不开庭审理方式利弊之评判
李胜
【摘要】刑事二审程序承载着纠错、安抚说明、统一法律适用等重要功能,在我国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下,它是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最后一道救济程序,实现刑事审判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作用非常突出。在刑事二审程序中,审理方式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是确保刑事二审程序有效运作的关键和枢纽。近年来,鉴于刑事二审审理方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突出作用,它的规范与完善,已日益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刑事二审开庭率极低的状况有所改变,有些法院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刑事二审开庭率或对所有的刑事二审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取得了明显效果。但司法实务界的各种探索尚在进行,是否合理可行,亟需加以分析总结。本文分为三个部分。首先,对当前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的法律规定和实践运行状况进行梳理,并论述了选题的意义所在。然后,从审判公开、保障辩护权、实现实体公正、促进诉讼效率和耗费司法资源四个角度,对开庭与不开庭审理方式的利弊进行对比剖析,并对二者发挥的效用予以评判。最后,落脚于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之改革进路,分析了改革的价值取向和总体思路,并尝试提出相对合理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审理方式 开庭 不开庭 公正 效率
【全文】
一、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的法律规定和实践运行状况
所谓审理方式,即审判方式,是指法院审判案件的方法和形式。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是指刑事案件经一审判决或裁定后,因被告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而进入二审,第二审法院审理该案件所采用的形式。在刑事二审程序中,审理方式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审理方式是否恰当,关系到能否充分发挥二审程序的作用;关系到能否及时发现和纠正一审裁判的错误;关系到两审终审制的真假虚实。归根结底,关系到能否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及切实履行二审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责。[1]
但是,颇为遗憾的是,我国现行立法对刑事二审审理方式的规定较为有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刑诉法》)仅有第
187条直接予以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此外,
《刑诉法》第
19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1998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53条对
《刑诉法》187条作出相应解释:“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上述法条就构成了我国现行法律对刑事二审审理方式这一重要问题的主要规定,实在是极为简单和模糊,导致了适用中的困惑与混乱,造成了多年来司法实践中以不开庭审理为原则、以开庭审理为例外的实践操作模式。
2006年年底,中国人民大学在全国范围内对刑事二审开庭的情况进行调研,形成的调研报告显示:尽管全国各地无一例外地完成了死刑案件二审一律开庭的任务,但其他二审上诉案件开庭率均低。广东、福建两省,普通刑事二审开庭的比率不超过1%。上诉引起的二审程序的开庭率,在调研的几个法院中只有昆明中院能够基本达到30%以上,其余法院均未超过10%,甚至个别法院连2%的开庭率都达不到。[2]上述调查报告显示的数据应当说基本上反映了现行
《刑诉法》实施多年来,全国法院刑事二审开庭的大致状况,即一般而言,刑事二审案件(抗诉案件除外)开庭的较少,低的可以低于10%甚至5%,而较多的则可以达到20%,但上诉案件的开庭率一般不会超过30% 。这和许多文献显示的刑事二审开庭状况相符。[3]因此,目前我国大多数法院刑事二审上诉案件,除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外,开庭率普遍低仍是不争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