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实现实体公正角度:开庭审理有利于促进实体公正,但不开庭审理不必然影响实体公正
1、开庭审理相对于不开庭审理而言,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促进实体公正
刑事二审程序所担负的查清事实和纠正错误的功能实际上提出了比一审程序更高的要求,客观上二审法院应当拥有比一审更充分有效完整的调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审判手段。在二审开庭审判下,控、辩双方可以充分发表意见,控方对被告人有罪或罪重的控诉,被告人、辩护人对无罪或罪轻的辩护均在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充分进行。故二审合议庭能全面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的意见,更加客观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以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处理。特别是就单个案件而言,开庭审理相对于不开庭审理更有利于厘清争点,查清事实,从而纠正一审在事实和法律上的错误,促进实体公正。
但与这种要求恰恰相反的是,我国实践中对于上诉的刑事二审案件,绝大多数情况下仅仅是通过阅卷和讯(询)问的方式进行不开庭审理。因此,二审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把握不是亲自听取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只是听取案件承办人的汇报,而承办人对案件的事实汇报也会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也会受到业务水平、时空条件等的限制,不能有效地发现事实的疑点,正确认定客观事实;同时,不开庭审理,不经过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当庭予以举证、质证,没有当面听取被告人、辩护人和控方对案件存在的疑点进行辩论,合议庭成员可能忽略一些重要的会影响案件裁判的一些情节,这些对于查清案件事实真相是非常不利的。[10]二审法官不易摆脱一审法院裁判结论的影响,不易洞察出一审裁判的错误之处,不利于彻底查清案情。
2、不开庭审理不必然影响实体公正,全面开庭审理对于简单和复杂案件而言都是不公正的
从另一个角度看,我国当前刑事诉讼中二审是否开庭及开庭率的上升,对于二审整体纠错功能的发挥并不发生实质性的影响。因为,我国现行的调查讯问式不开庭审理方式是介于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之间的一种审理方式,兼有开庭审理的直接性特点和书面审理的简便性长处。[11]它较单纯书面审理而言,能一定程度上体现直接言词原则,通过调查讯(询)问克服书面审的缺点,发现仅通过案卷审查所不能发现的问题,进而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和案件质量。能够对此印证的是,经笔者调查,自贡中院2002-2007年在未全部开庭、调查讯(询)问式不开庭审理方式占主导下审判终结的刑事上诉案件引起的申诉极少,而进入再审并改判的几乎没有。刑事二审全面开庭审理是为了更好地体现司法公正,但公正原则不一定要以公开直接审理的形式才可体现。调查讯(询)问式的不开庭审理多数情况下能够保证案件质量,并不必然影响实体公正。
对于那些只针对定性、量刑等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上诉的案件,不需开庭审理就能解决问题,若我们仍然开庭审理,往往也只是流于形式。全面开庭审理二审案件,使办案节奏明显加快,承办人员整天应付出庭,审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精力不足,容易使庭审流于形式。自贡中院刑事二审开庭中,部分事实清楚、被告人只对定性、量刑等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上诉的案件,在半小时左右就庭审完毕。这半个小时,对保障案件质量、实现实体公正究竟起了多大作用?笔者相当怀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对这类案件的开庭审理延缓了正义裁判的及时做出,这不仅是效率低下的表现,实质也是一种不公正。
反之,若我们对简单二审案件采用调查讯(询)问式方式迅速审结,而将司法资源节省下来用于那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就能够在司法资源不变的情况下,将更多的司法资源分配给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保证其案件质量。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相对平均、不加区分地分给所有二审案件,这表面上看似公正,其实不然。对那些重大疑难复杂的二审案件来说,对其投入的司法资源如果与相对简单的上诉案件相同,这显然是不公正的。[12]
(四)从促进诉讼效率和耗费司法资源角度:全面开庭审理与诉讼效率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冲突;不开庭审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1、开庭审理与诉讼效率相冲突,不开庭审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效率是司法程序的基本价值之一。一项符合经济效益要求的刑事程序必须确保司法资源的耗费降到最低程度,同时使最大量的刑事案件尽快的得到处理。有学者将程序的这种经济性定位于程序价值体系中的次级价值。[13]因此,我们在评判一项诉讼制度时,应将效率价值纳入考虑。刑事二审开庭审理的花费时间和周期显然比不开庭审理更长,不开庭审理显然更有利于更快结案,提高诉讼效率[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