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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之改革进路

  
  2、改革应追求诉讼效率

  
  刑事诉讼的效率当定义为以一定司法资源处理刑事案件的数量。因此,如果刑事诉讼中,以最少的司法资源的投入取得了最大的案件处理数量,就可认为这一诉讼过程是有效率或高效率的,反之则认为是低效率或负效率。[22]刑事诉讼中,诉讼效率的追求主要是因为,一国的司法资源具有有限性,其中刑事司法资源又具有高消耗性,而社会民众对打击犯罪的需求具有无限性。在有限、高消耗的刑事司法资源与无限的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挤压下,刑事诉讼的效率理念就凸现出来,表现出其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在资源有限下,刑事司法机关就必须高效利用刑事司法资源,以良好地完成刑事诉讼任务。因此,刑事程序改革,不仅应以程序公正作为追求目标,还应注意程序的效率价值,坚持诉讼经济,避免诉讼拖延,进而实现实体公正。

  
  3、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在刑事二审审理方式改革的时候,公正与效率同为必须虑及的价值目标,但二者又存在尖锐的对立和冲突,这就要求我们进行平衡、协调,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原则。

  
  首先,应坚持公正优先。因为,效率只是研究诉讼程序的一个视角,它无法取代程序公正的地位,相对于公正而言,它永远是第二位的。虽然“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强调了诉讼的效率价值,有利于防止司法拖延,但及时到来的非正义本身就不具有基本的正义属性,所以效率价值和公正价值相比不具有选择上的优先性,程序公正才是诉讼的最本质的价值目标。“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23]因此当公正与效率价值发生抵触,需要做出根本性取舍的情况下,只能坚持公正优先,即可以为了公正而损害效率而不能为了效率来牺牲公正,只能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最大诉讼效率。[24]

  
  其次,要兼顾效率。公正优先并不意味着放弃效率,相反,恰恰要求我们在保证公正的基本前提下实现效率价值和诉讼经济。公正与效率之间尽管存在对立冲突,但这种对立冲突并不是绝对的,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二者还有一定的契合点。公正所确立的及时性原则就是诉讼效率的体现;效率作为程序运作所追求一种价值目标,其本身就蕴含公正精神,是在公正的基础上的效率。“一旦诉讼公正得以实现,则必然表明诉讼成本资源配置是合理的、适当的,也即表明诉讼程序的运作是经济的,诉讼结果是合目的的。而所有这些也必然导致最佳的诉讼效率的实现。同时,最佳的、最大的诉讼效率的实现,也就是成本资源配置有效,其结果必然是诉讼公正的获得。”[25] 公正与效率的一致统一保证了我们在坚持公正优先的前提下,能够兼顾效率。

  
  (二)改革建议

  
  1、总体思路:当繁则繁,该简则简

  
  通过对刑事诉讼程序改革价值取向的分析,我们得出的结论是:科学、合理的诉讼程序要实现公正与效率两大价值的统一,并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因此,“鉴于中国司法资源贫瘠的现状(拮据与浪费并存)及可持续发展的外在要求,科学地架构刑事诉讼程序,使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比例整合最大限度的理想化,即在每一具体的诉讼案件处理满足公正要求的底线之上,给效率价值的追求留出合理的空间。”[26]这应当是我们目前对刑事二审审理方式改革的基本方向。据此,笔者的改革思路是:设计和完善一套科学而严密的刑事二审审理方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有效进行繁简分流,以不同审理方式应对繁简不同的案件,在公正与效率之间谋求一个最佳的平衡点,使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最需要的地方。这就是:当繁则繁、该简则简。

  
  2、具体设想

  
  (1)开庭审理和调查讯(询)问式不开庭审理方式并列

  
  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两种方式各有其优缺点,适合于不同类型的刑事二审案件。因此,应坚持《刑诉法》规定的这两种刑事二审审理方式,以适用繁简不同的各种案件。事实不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充分体现审判的公开和参与,并通过庭审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特别是对争议事实证据的意见,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进而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判决;事实清楚、仅对法律问题提出异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使用简单的调查讯(询)问式不开庭审理程序,提高效率,尽早及时作出判决,减少当事人的讼累,使社会秩序得以尽快从不安定状态转变为正常状态。同时,把未用于简单案件开庭的司法资源节省下来,集中精力解决好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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