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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论农村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法律制度


  

  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法律制度有利于实现农村资源的最佳配置和优化利用。我国已经制定的《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经营法》等都涉及到对农村产权关系的规范,但是,这些法律对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和集体自然资源的所有和利用关系的规定还显得十分模糊,比如对什么是集体所有权,现行法律的界定还不是很明确,使得究竟谁是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因此,今后应当以《宪法》为依据,通过制定和修改现行的与农村产权相关的法律,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法律制度。具体而言,主要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理顺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关系,保护各类产权权益。首先,要明晰农村产权主体。农村产权主体明晰是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法律制度的前提。当前,我国应当在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制度框架下,在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及明确集体自然资源的所有和利用关系的基础上,划清国家、集体和个人等三方主体的权利内容和范围,为农村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法律依据。其次,要规范农村产权交易关系。当前,农村的产权交易很不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和自然资源权利的交易,往往不是由集体决定,而是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中的某些个人决定,这就很容易导致集体产权实质上变成私人产权,严重侵犯了农民的权益。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所提出的“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问题,今年党中央发布的一号文件提出要进一步明确农民家庭财产的法律地位,保障他们对集体财产的收益权,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这个信号为我们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个重要课题。财产性收入通常是指除工资以外的家庭所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收入,主要包括房屋、土地、存款及其利息、有价证券等,就农民而言,土地收益无疑是最重要的财产性收入,它主要来源于以下四个方面的土地利益,一是因承包集体土地而获得的收益,二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获得的收益,三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而分享的收益,四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而获得的收益。


  

  农民在获得这四种收益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障碍。首先,在承包收益方面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农民所拥有的承包经营权往往遭到无端的侵害而得不到保护,二是由于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出现了土地撂荒的情况[1],使承包土地的利益不能实现;其次,由于土地不仅是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来源,同时也是农民生存保障,因此法律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设置了一定的限制如不能抵押等,这就使得农民欲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获得的收益受到一定的限制;再次,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情况下,也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不能收益甚至负债经营,二是经营收益得不到公平分享甚至被侵占;最后,由于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而获得的收益往往被层层截留,致使农民只能拿到的极少数。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通过建立防止农村土地撂荒制度和承包土地托管制度、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以及农村产权交易制度、和农村集体财产分享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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