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代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胜利以后,资产阶级大力弘扬自由、民主和人权,对封建纠问式的审判方式进行了抨弃,注重了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逐步建立了新型的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由于西方各资本主义国家司法传统和制度的差异,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也不尽相同。在现今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主要采用以下两种刑事起诉制度:一是国家独占起诉权,一切刑事案件都由国家提起公诉;二是国家起诉与私人起诉相结合,即公诉与自诉并存。在私人可以起诉的刑事起诉制度下,被害人享有当事人所享有的一切诉讼权利,在自诉案件中处于当事人的地位。在由国家独占起诉权的诉讼制度下,各国的差异较大,主要有以下两种:一、被害人具有刑事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二、被害人具有证人的诉讼地位。
三、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我国刑事起诉制度采取的是类似于上述第二种刑事起诉制度:以公诉为主,兼采被害人自诉。我国1996年修正的《
刑事诉讼法》第
8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显然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上明确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但在我国刑事公诉、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是不尽相同的。以下就不同类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进行分别阐述:
(一)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地位十分特殊,处于权利欠缺的控诉者的地位。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惩治犯罪,必然需要强有力的国家机关来对刑事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追究,在我国就是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检察机关是我国唯一的拥有公诉案件刑事起诉权的机关,但是依据
宪法及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害人也处于控诉者的地位,依法也享有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控诉权。尽管他们控诉目的都是为了控诉犯罪,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但他们的侧重点是不同的,检察机关的控诉是为了证明犯罪,提出定罪量刑的意见,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被害人的控诉则是为了证实犯罪,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