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文化建设,和谐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
从各国的法制发展史,可以看出,法的继承和法的移植,正如一对孪生兄弟紧紧地跟随着一国的法律变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亦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指导指针。在法系这个大家庭中,中华法系它也正以崭新的面貌展现在世人的眼前。然而,随着经济的高速腾飞,我们不可否认,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而造成的审判差异,法律盲区而造成的审判尴尬,法律面对新型案件而表现出来的苍白,时时都在困扰着法所调节的区域。现象说明本质,我们因此有理由质疑制定法一统天下的合理性:
(一)错位:缘于法律概念的模糊。
2006年3月,安徽省的牛某在大河边钓鱼,将碳素鱼杆甩起时,随风扬起的钓鱼线触及上空的10千伏高压线,牛某不幸触电身亡。当地中院依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审理认为,事发地的高压线架设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规定,且供电公司设立了“高压危险,禁止钓鱼”的警示标志,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牛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有高压电线,仍视危险警示于不顾,仍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钓鱼,致电击身亡,后果完全是由自己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应由被害人承担全部责任,这种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供电公司作为产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牛某的近亲属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无独有偶,2007年6月16日,湖南某机电公司职工方某周末度假,与朋友们垂钓时亦被悬空的高压线击倒,当即身亡,方某的家属却得到了一笔赔偿款。湖南省某法院以“尽管高压杆上已喷印了安全警示标语,但被告某电力局作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和监督管理人,无法证明损害结果是受害人故意所致,依法应承担百分之二十五的责任”。
因我国相关法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在高压线附近适当位置设立安全警示标志,仍垂钓受电击伤亡的,是否应认定为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所以才会有上述二种不同的归责原则,出现二种不同的判决结果。大量的类似案例,都在冲击着我国的司法体制,质疑我国和谐法律文化的建设。
(二)扭曲:缘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规范行使。
案例一,2002年5月16日,被告人黄某在某市一个体商店打电话,因五角钱的电话费与店主发生争吵。家住附近的妇女刘某上前劝解,但黄某仍大吵不休,刘某便说“你这个姑娘怎么这么狠”,说罢转身欲离开。黄某迁怒于劝架的刘某,朝刘的后背打了几拳,刘某当场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系因拳击打诱发高血压性脑动脉硬化而死亡。某中院对因五角钱引起的命案作出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