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培育判例文化的理性思考

  
  案例二,2003年1月15日,福建省某市一民工李某与另一民工刘某因“六合彩”发生争执,在拉扯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用手掌打了受害人刘某一巴掌,刘某倒地身亡。经法医鉴定,李某一巴掌未导致刘某的伤害,也不构成轻微伤,但诱发了刘某心脏病发,导致了死亡。该案未提起公诉,按民事赔偿进行处理。

  
  上述案例中,迥然不同的二种处理结果,一刑一民,委实难以服众,既不能达到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目的,又不能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更无法体现出法律的尊严,完全表露出法律的随意性,凸现出司法领域中的无奈,严重阻碍了和谐法律文化的发展!

  
  (三)缺位:缘于法律制定的滞后性。

  
  备受争议的许霆案,其实也在冲击着我国司法的权威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名普通保安许霆,在2006年4月21日晚10时左右发现取款机“秘密”:取款1000元,银行卡上只扣除1元。2006年4月24日,许霆怀揣171次取出的17.5万元离开了广州,开始了长达一年的逃亡。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陕西被抓获。同年9月27日,广州市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许霆。2007年11月20日,广州中院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8年3月31日,许霆案一审重审结果宣布,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两万,追讨其取出的173826元。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

  
  同一案情,在同一法院尚有如此悬殊的判决。殊不知,要是换一级法院,换一犯罪事实,还不知会有什么更诧异的判决了。在变化日新月益的当今社会,各级法院都曾遇到或将遇到各类新型案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可能无法触及根本,且立法活动或现行法律的修正工作无法即时跟进,因此往往会造成法院在审理新型案件时可能无规可循,进而产生相同案情,不同判决结果的尴尬。

  
  每一个人享有的的社会权力在量上是无差别的,不顾及诉讼公平的实质正义将会失去其应有的价值。和谐社会需要和谐法制与之相适应,面对法律现状,引发我们思索判例先循的优越性。

  
  判例文化建设,历史渊源与法制更新的有机组合

  
  长期以来我国法制建设领域都存在着误区:将法制建设简单地理解成法条的增多,法律人才素质的提高和司法机关规模的扩张。事实上这只是发展的一个方面,法制建设应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如果在数量扩张的同时,对法律制度的更新不能有效提升的话,司法与执法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等现象,整个社会建设就会奏出不和谐之音。近年,媒体报道的大量案件所引起的强烈反响,争议案件的增多,越来越让我们质疑现行法制运行机制,期待法律文化的革新。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