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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完善之法律思考

  
  3、食品召回风险分级别评估

  
  引起食品安全的原因有很多,这些因素对消费者的危害程度也不相同。有的会影响到人们的身体健康,而有的对人体没有影响。不同的危害因素及程度将影响食品召的范围和规模。为此,美国、加拿大将食品召回按其危害程度进行分级。一般将食品召回分为三级:第一级召回,食用了这类产品消费者食用了这类产品将肯定危害身体健康甚至导致死亡;第二级是危害较轻的,消费者食用后可能不利于身体健康;第三级是一般不会有危害的,消费者食用这类食品后不会引起任何不利于健康的后果。将食品召回分级,风险高的事件就大范围的采取预警措施,而风险低的事件就可以局部范围内做出处理,这样既有利于正确的确定缺陷食品的危害程度,及时化解风险,同时也避免了扩大事态,造成社会成本的浪费和社会秩序的动荡。

  
  4、完备的食品溯源制度

  
  美国和欧盟都建立了完备的食品溯源制度。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规定与生产食品及动物饲料产品相关的单位,包括生产者、加工者、包装者、分销者、接受者、持有者及进口商都应当及时建立记录档案。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负责人、食品及动物饲料产品的直接来源或去处;尽量提供负责人的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E-MAIL地址;食品的种类包括商标和特性;接受或发出的时间;数量和包装类型;运输者的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E-MAIL地址等。[21]

  
  欧盟食品安全监管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过程的有效控制,监管环节包括生产、收获、加工、包装、运输、贮藏和销售等;监管对象包括化肥、农药、饲料、包装材料、运输工具、食品标签等。通过全程监管,对可能会给食品安全构成潜在危害的风险预先加以防范,避免重要环节的缺失,并以此为基础实行问题食品的追溯制度。[22]

  
  5、完善的质量标准体系和先进的检测技术

  
  完善的质量标准和先进的检验检疫技术是发达国家食品召回的坚实的技术支撑。成功的食品召回离不开先进的技术工作。除了完善的食品召回法律法规外,还要有完善的食品质量标准、卫生标准、检测方法标准等。对于缺陷食品的认定,需要相应的标准以资判断。没有科学的检测手段和检测标准,就无法评估一种食品是否安全,更谈不上召回。[23]食品安全法发达的国家都确立了严密、科学的标准体系,美国指定的包括技术法规和政府采购规则在内的标准有5万多个,私营标准业协会、行业协会等制定的标准也在4万个以上。美国等发达国家均十分重视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政府对其主管部门给予强大的财政投入,每年有7亿美元的经费支持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把基于健康保护为目的的食品安全标准作为标准化战略的重点领域。所有这些,无疑使美国在食品召回级别的认定上有着坚实的科学基础和快速反应能力。[24]

  
  四、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若干思考

  
  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远未完善,至今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食品安全法律,《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刚颁布施行,效果还有待检验。笔者在借鉴国外食品召回制度的基础上,尝试性的提出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相关措施。

  
  (一)完善食品召回法律体系,加强法律责任

  
  要建立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就必须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并建立与其相关的管理制度,形成有机的法律体系。虽然2007年7月24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这一部门规章,但法律位阶太低,不能统领其他食品监管部门。同时,完善的食品召回法律体系除食品召回的基本法律外,还应包括其它具体的单行法规:如标准化法、质量体系的认证、投入品(如农药、兽药、饲料、肥料、激素、添加剂等)使用等法律法规,最终形成权威的、完整的、科学的、系统的食品召回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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