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民工渐进的维权意识
王运昌
【摘要】从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作为经济建设的主体力量为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农民工的可得利益和社会保障一直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本文从农民工进城欠缺法律意识保护自身合法权利,逐步过渡到在与企业维权的斗争中开启法律意识,增强法律观念,到最后
劳动合同法出台进一步促使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显著增强,以此为线索记述农民工法制意识进步的历程。
【关键词】农民工;维权;法律意识
【全文】
木桶理论认为:木桶中最短的那块挡板决定着木桶的容积。推演至建设法治社会这一理念,就应是社会中法律意识最为淡薄阶层法律素质应该决定着社会整体法律素质,这一阶层法律意识的提高也代表着社会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农民阶层的法律意识就决定着社会整体的法律素质,农民阶层法律意识的提高代表着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法治建设三十年,也是经济建设的三十年,农民工的身影是经济建设的背影,也是法制建设的缩影。本文从观察农民阶层中具有代表性的农民工法制意识角度,来透视法制建设三十年中国农民阶层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开始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大量涌入城市后出现农民工。农民工是专指身为在我国具有特定农业户口的工人,从农村进入城市,依靠替雇主工作为谋生手段。
从全国来看,农民工的主体主要以建筑业为主,然后是制造业。据统计我国的农民工数量在2亿人左右。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农民工所作出的贡献是空前的,对GDP贡献率达21% 。在就业体系中已占第二产业的57.6%,商业和餐饮业的52.6%,加工制造业的68.2%,建筑业的79.8%,可见农民工在社会建设体系中已经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但是在十几年经济建设浪潮中农民工合法权益一直得不到保障,一方面反映了政府和社会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淡漠,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法制体系的不健全和农民工维权意识的薄弱。
一、初进城市农民工缺失维权法律意识
(一)熟人社会的生存环境导致农民工阶层法律意识缺失
所谓“熟人社会”,是费孝通先生提出的概念。费先生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其特点是人与人之间有着一种私人关系,人与人通过这种关系联系起来,构成一张张关系网背景和关系是“熟人社会”的典型话语民间“熟人好办事”的说法,正是对“熟人社会”的一种朴素表达。同时费先生还认为:在一个熟悉人社会中,我们会从心所欲而不逾规矩的行事,法律是无从发生的。这也就说明“熟人社会”强调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办事大多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生熟程度、感情深浅程度,关系越亲密就越有可能被中心成员用来实现其实利目标,在这里责、权、利的界线较为模糊,他人的权利容易被侵犯。[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