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八十年代至1994年
劳动法颁布之前,这是中国农民工无法律意识的阶段,也是靠自身观念判断社会的阶段。改革开放刚刚起步,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商业环境、商业氛围渐浓,进入商品经济时代的商人、企业主,迅速摆脱了传统熟人社会的束缚,重利而轻义。初期农民工进城,除极少数自己出门闯荡以外,大部分靠亲戚、乡邻介绍结伙外出打工。因此熟人社会的意识就深深植根在他们心中,认为靠观念与习俗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网络调整劳工关系已经足够,法律在他们心目中是缺失的。他们坚持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和人生哲学,和为贵、忍为高,并不会想到用法律救济权利,解决劳工纠纷的途径就是大部分人的忍气吞声和小部分人依靠的暴力方式。因此农民工权益包括劳动权益、报酬权益、自由择业权益、劳动休息权益……都无从得到保护。
(二) 社会法制状况薄弱导致农民工维权意识缺失
在我国法制进程的初步建设时期,我国的农村法制建设力度是不够的。首先是国家基于农村社会较为稳定和纠纷较为简单的特点,没有对农村法制建设给予特别的重视,导致调整农村关系的法律法规相对缺乏;普法力度也就更无从谈起了。其次,行政权力过度的行使,导致农民在强权的压制下的直观认识就是行政权是高于一切的权力,而没有通过法律救济权力的基本观念。最后是农村纠纷主要表现为邻里纠纷和婚姻家庭纠纷,农民首要的权利救济途径就是寻求调节,村官对于农民来讲也是“官”。官本位文化和法律的不健全导致农民阶层缺乏法律意识。
农民工在对法律缺乏认知的情况下,且由熟人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以及行政干预和村官文化构成的纠纷解决渠道不足以发挥作用的时候,农民工外出务工的过程中得到的最大收益就是能够认识到:依靠面子和熟人以及忍气吞声是不足以解决与资方所出现的矛盾,行政干预成为不能,传统社会的纠纷解决模式已经不可以解决现实中所出现的困难,要寻求新的纠纷解决模式。
二、农民工维权意识的觉醒
(一)农民工阶层与企业方矛盾激化和我国逐步健全的农民工保护法律
农民工问题自1990年代中期以后开始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因工致伤、致残和致死的事故频发,劳工的基本人权得不到保障,诸多企业、雇主克扣、拖欠和拒付农民工的工资,并已酿成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