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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民工渐进的维权意识

  
  据统计,2001年我国共发生各类事故100多万起,死亡13万多人,比2000年分别上升20%和10%以上。2002年的工伤事故死亡人数又高于2001年,仅矿山安全事故就达2000多起,造成近4000人死亡。2003年在国务院温总理的支持下,发起了一场全国范围内追讨欠薪的活动。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以来,国家出台了若干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如《劳动法》将农民工视为普通劳动者,将他们与城镇劳动者一视同仁。1995年8 月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 条明确指出,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明确将农民工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2003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强调,“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2003年3 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再次明确指出:“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适用劳动法”。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给农民工提供了维护权益的法律依据。[2]

  
  (二)农民工日渐觉醒的法律维权意识

  
  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帮助下,农民工开始启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但是初期维权往往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尽管如此我们能看到这些事件折射出的可喜变化。农民工在法律纠纷中逐渐增强了法律意识,开始用法律手段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工资和基本的劳动保障问题是他们最关心的切身利益,一年辛劳无所得迫使他们转变观念。尽管很多的案件没有被法律所支持,但是在这个过程中逐步了解到法律的精神是保障权利,法律的要求是社会团体遵纪守法,法律能够救济农民工丧失的权利,只是这些行为模式先前并不被他们熟知而已。另外一个关键点就是农民工契约意识的增强,逐渐懂得了以一纸契约约定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设定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也保证他们在出现劳工纠纷时,有具有法律性质的合同可以依据,奠定民工维权的通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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