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久以来的国内犯罪预防实践一直侧重于正式的政策控制,由警方、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工读学校、劳教组织、监狱等强制性的国家机关将潜在的犯罪行为纳入犯罪预防控制政策体系。但是,情境型犯罪预防战略措施强调非正式的社会控制,依靠潜在的被害人、犯罪易发场所的管理者主动设置有利于自我调适的犯罪预防技术措施。非正式的社会控制主体必须转换犯罪预防的思维定势——犯罪控制并非完全是诸如警方等国家暴力机关垄断的事务,单纯依靠国家机关设置预防性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措施将会导致公共行政资源压力过大。况且,震慑、威胁、恫吓等强制力及其拓展性影响力对预防犯罪的绩效极不明显,相反,过度的强制力威慑将导致累犯、恶性犯罪比例上升。[9]公民、城市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义务根据能力采取适当的情境型犯罪预防措施控制特色的犯罪行为。
四、犯罪预防战略措施理论与实践的优化
犯罪预防战略应当建筑在宽范围、多路径、深层次的犯罪预防基础理论与实证研究的成果之上。重点关注的犯罪人个体行为倾向、潜在犯罪人与潜在被害人之间的交互作用、犯罪机会的情境化遏制等问题能够为犯罪预防战略提供广阔的思考空间。然而,现阶段我国的犯罪学基础理论与实证研究相对规范
刑法研究而言明显萎缩,犯罪预防理论与实践更是难以摆脱传统观点的束缚,无法形成与经济社会高度发展相契合的理论建构。犯罪预防措施科学论证与试验探索深度与广度的缺失直接导致犯罪预防战略措施的实施缺少坚持有益的准备。
笔者认为,犯罪预防理论应当强调行为主体发展过程中的个体需要,细致分析潜在犯罪人与环境之间的互动如何引发犯罪行为的现实产生;除了对行为主体外部环境的关注之外,必须考虑生成犯罪行为的内部群落与社区影响,探究犯罪人群中的个体性差异。随着犯罪人类型学的不断发展,机会性犯罪人与持久性犯罪人、青少年时期犯罪人与人生过程犯罪人等新近的犯罪人分类理论要求预防控制措施将主要精力集中于可兹挽救的行为主体,将“累犯从重”等严厉的刑罚措施适用于反社会倾向、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较难控制的犯罪人。面对不同的犯罪人、犯罪行为、被害人、犯罪地点与时间,应当选择与此适应的最有效率的犯罪控制措施实行针对性专项计划。犯罪预防理论与实践若能成功分析某些行为主体的犯罪内部抑制机能(例如,较为强烈的社会依赖与家庭亲密关系等),我们便能筛选出犯罪倾向较低的犯罪人,节省犯罪预防实践过程中对象目标搜索的额外成本。综合化的犯罪预防战略措施将犯罪这一困扰城市安全的社会问题科学地转置为行为人的主体问题,以准确的犯罪风险评估为依据,继而提供具有针对性的、符合个体化要求的预防措施。行为主体与行为性质的类型各有不同,风险评估的任务就是要在复杂的犯罪人行为特征与精神状态中抽象出符合犯罪预防需要的特点,进而植入犯罪预防措施。